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2-006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对于《警示函》中涉及未披露事项,现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补充披露事项
2020年度,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如下:
(一)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
2020年6月,公司与深圳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敏捷”)签署《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由深圳敏捷负责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机房及其配套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弱电智能化、消防系统等整体代建工作,合同金额19.63亿元。
根据相关规定,本合同的订立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深圳敏捷为本项目承包方,其主要情况如下:
深圳敏捷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合同标的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
(2)签订时间:2020年6月20日
(3)项目主要内容:深圳敏捷作为承包方,以包工、包材料方式总体承包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机房及其配套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弱电智能化、消防系统等整体代建工作。
(4)合同价格:本工程的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196,280万元。
分期付款:
a.在本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开展进度,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58,884万元;
b.在主设备全部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58,884万元;
c.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5%,即人民币68,698万元;
d.验收合格且验收报告出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甲方根据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向乙方无息支付余款。
3、款项支付情况
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深圳敏捷已完成进场,并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测与规划,根据实际开展进度,公司累计向深圳敏捷支付62,959万元,占合同总金额的31.89%。
上述资金未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4、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因数据中心终端客户要求项目建设方需入围其合格名录,而深圳敏捷未在其名录中,因此公司与深圳敏捷于2021年1月签订《解除协议》,约定:《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正式解除;2、深圳敏捷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退还公司已支付代建款。2021年4月,深圳敏捷向公司退回上述已经支付的62,959万元。
(二)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
2020年7月,公司与深圳市新诚至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至达”)签署《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由新诚至达负责廊坊云数据中心机房及其配套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弱电智能化、消防系统等整体代建工作,合同金额29.6亿元。
根据相关规定,本合同的订立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新诚至达为本项目承包方,其主要情况如下:
新诚至达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合同标的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鹏博士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
(2)签订时间:2020年7月1日
(3)项目主要内容:新诚至达作为承包方,以包工、包材料方式总体承包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机房及其配套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弱电智能化、消防系统等整体代建工作。
(4)合同价格:本工程的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296,000万元。
分期付款
a.在本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开展进度,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5%,即人民币74000.00万元;
b.在主设备全部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118400.00万元;
c.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88800.00万元;
d.验收合格且验收报告出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甲方根据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向乙方无息支付余款。
3、款项支付情况
2020年7月,新诚至达已完成进场,并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测与规划,根据实际开展进度,公司向新诚至达支付7.4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25%。
上述资金未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4、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曾与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合作开发廊坊数据中心项目,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2020年度,公司改变数据中心建设思路,将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以股权形式对外出售。2020年5月,公司原子公司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千佰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佰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廊坊鹏博士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予千佰汇。股权转让后,该项目之原合作方普洛斯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因双方就此产生分歧,项目暂停建设。
公司与新诚至达于2020年9月签订《解除协议》,双方解除上述项目代建合同,并约定新诚至达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还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截至2020年9月30日,新诚至达向公司退还7亿元;截至2021年4月26日,新诚至达向公司退回上述已经全部支付的7.4亿元。
二、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的补充披露事项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约为81,599.36万元。截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累积金额,已超过上一年度净审计净资产的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已达到上市规则第11.1.2条规定的临时信息披露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自2019年5月20日起,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诉讼事项如下: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积极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要求所有相关人员提升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规范,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司董事会对因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2-005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未付货款56,378,867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判决预计造成公司预计负债3,974.17万元(未经审计)。
一、诉讼案件的前期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4日,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伟迪”)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1)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向其连带支付欠付款项,金额具体为85,169,707.93元(暂计),其中,欠付采购款项76,899,365元;逾期付款利息8,270,342.9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长城宽带、鹏博士连带承担。
2021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格林伟迪支付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已付货款的逾期利息1,829,374.55元;(2)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格林伟迪支付未付货款56,378,867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4,137.4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格林伟迪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第四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中请求改判的内容为:
(1)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格林伟迪支付未付货款76,899,365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2)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鹏博士就长城宽带在本案中应当向格林伟迪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未付货款、逾期利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鹏博士和长城宽带连带承担。
就此案件,公司的基本户银行账户已于一审期间被冻结,截至目前,实际冻结金额53,170,509.2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鹏博士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4))。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的(2021)京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在鹏博士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长城宽带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其应当对长城宽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鹏博士对长城宽带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格林伟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该诉讼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交易事项中,部分交易公司已经计提了应付账款1,913.22万元,因此该诉讼判决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会造成公司预计负债约3,974.17万元(未经审计),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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