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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相关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涉及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公司”)接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惠州中院”)的电话告知,已经被惠州中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提供送达地址。经公司向惠州中院执行局要求,执行局通过邮件形式向宜华健康提供了未加盖公章的判决电子版本。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驳回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外,公司未收到任何法院送达的该案相关材料,无法依据有效的材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惠州中院提供的案号为(2019)粤1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无法院公章),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惠阳国资办”)与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精密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12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惠州中院审理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1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通过缺席审理认定被告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惠阳国资办主张的借款本息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公司经向惠州中院执行局了解,惠阳国资办申请执行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精密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12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中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13执564号。执行中,惠州中院以自行查询“得知”(2019)粤1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被告“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名称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为由,径行将宜华健康作为被执行人。

  后经宜华健康与惠州中院联系,被告知惠州中院在该案审判期间始终不清楚该案“被告四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等主体信息已于2007年发生变更。

  公司随后向惠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得执行宜华健康。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惠州中院《执行裁定书》,惠州中院驳回了异议人宜华健康的异议请求。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属于错误裁判并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以该错误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引发了对公司的错误执行,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面临被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公司于2021年9月通过惠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至今未予立案。现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惠州中院申请再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导致银行冻结的基本情况

  在上述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情况进行自查及向银行函询,经梳理,执行案号为(2021)粤13执564号的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如下: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在审理程序中存在诉讼当事人主体审查严重失当、送达程序违法等情形,侵害了宜华健康的合法权益,且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驳回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外,公司尚未能取得与该案有关的任何合法有效资料。

  公司准备向惠州中院申请再审,纠正法院错误判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累计余额为4,792.59元,冻结余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0.0001%,均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未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所述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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