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0日
(三)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行政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标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0,441,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8,349,147股的25.593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750,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8,349,147股的1.2603%。
3、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2,691,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08,349,147股的24.3329%。
4、 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1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债券名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02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03债券品种和期限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04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05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06支付方式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07支付金额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0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09专项偿债账户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10募集资金的用途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11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12担保安排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13发行债券的承销方式与挂牌转让安排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2.14决议的有效期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1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1年8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具体详见刊登在2021年12月3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1)。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2年1月1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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