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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8          证券简称:青岛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0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2号)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2年1月成功完成A股配股发行工作。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1,613,536.00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为2,483,824,227.18元,已于2022年1月13日由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月13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049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本行于2022年1月13日与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本行总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2010201703469。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中信证券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行已开设专户,该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岛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802010201703469

  截至2022年1月13日,专户余额为248,382.42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本行A股配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监管协议》签署之日,本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本行与中信证券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本行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中信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本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本行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琛、曲雯婷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本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本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本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9. 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信证券有权要求本行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监管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 如果《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 本行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0493号)。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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