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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及部分案件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2-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93起,涉案金额合计1255.26万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2日、10月21日及2021年1月26日、4月21日、6月8日、6月16日、7月8日、9月29日、12月14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临2021-005、临2021-032、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067、临2021-103、临2021-128)。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5月15日、5月27日、7月8日、7月23日、9月29日、10月12日、10月14日、10月16日、11月3日、12月14日、12月16日及2022年1月5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77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01、临2021-003、临2021-005、临2021-049、临2021-051、临2021-067、临2021-071、临2021-103、临2021-107、临2021-108、临2021-110、临2021-117、临2021-128、临2021-130、临2022-007)。

  2021年6月8日、6月16日、10月12日、10月14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24起二审判决、3起裁定发回重审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107、临2021-108)。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12起一审已判决(含1起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本次一审重新判决)、13起二审已判决、1起裁定撤诉。

  (一)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2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93、394、396、397、456、457、460-465号),情况如下:

  1、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93号)判决情况:

  “原告:胡海林,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胡海林造成的经济损失9192.32元;

  二、驳回原告胡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25元,由原告胡海林负担1105.09元,被告新大洲负担19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其他11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12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注:李长山案撤销一审发回重审后,本次一审重新判决。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3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905、907-909、962-969、1010号):其中1起改判;其余12起案件二审均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三)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份《民事裁定书》((2021)琼01民初392号),裁定情况:

  “原告:姚玉琴,被告:新大洲。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玉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玉琴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12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96.52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述判决部分案件,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根据本次13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12.41万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115起,诉讼金额1277.26万元。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2起裁定撤诉,合计诉讼标的24.64万元;一审判决89起,最终诉讼标的1232.90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204.87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37起,其中36起二审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24起均已赔偿完毕。一审后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3起,其中1起一审重新判决,其他2起诉讼标的10.96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2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胡梅林、黄建华、岑文轶、洪仁奎、左东斌、肖楚浒、周嘉平、叶剑强、龚俊、袁剑波、李长山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393、394、396、397、456、457、460-465号)。

  2、黄明英、秦志远、王永定、蒲纯强、顾淡榕、张诗阳、曽留芳、刘菊花、栾淇景、王英华、钱晶、文喆、管弦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905、907-909、962-969、1010号)。

  3、姚玉琴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裁定书》((2021)琼01民初392号)。

  4、钱伟国、李坚、刘翠莲、徐琰雄、张冬梅、侯毅、王永丽、王素梅、刘海军、徐德林、苏建岩、张昌华、章爱群、刘雅、赵迪、陈淑梅、陈玉珍、杨垫容、李家存、蔡葵蒸、吴春林、王彪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

  5、江山红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上诉状》等。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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