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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及撤销尚未实施的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于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2,500万元、美元900万元(按照2021年4月1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折合人民币5,876.73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该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根据申请授信主体的不同,公司及子公司将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预计总担保额度不超过127,750万元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等,具体以授信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子公司经营层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及撤销尚未实施的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就子公司的银行授信事项与银行签订了如下担保合同:

  1、公司就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的最高本金为13,5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就子公司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授信业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担保的最高本金为6,000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2、债务人: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务金额:13,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重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债务人: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

  3、保证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本金最高债务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保证担保范围:

  (1)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债务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27,75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23,262.9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7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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