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04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开金融”)持有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4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上述股份为国开金融通过认购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上述股份已于2019年1月2日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国开金融未在限售期内减持公司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国开金融计划根据市场价格情况,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至2022年6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并遵循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3,000,000股,即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若此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国开金融自2015年12月通过非公开发行取得公司股票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国开金融曾向公司出具《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国开金融在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所认购的新增股份,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国开金融将根据承诺、市场情况、公司的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国开金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非第一大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形,亦未违反股东减持的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空港股份 证券简称:600463 公告编号:临2022-005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70,30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10日利息13,386,410.51元,合计83,686,410.51元。
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公司收到顺义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因被告北京诺丁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丁山公司”)正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出具委托手续等文件,已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一)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二)原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乔思,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三)被告:北京诺丁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伶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与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被告为原告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置业”)的控股子公司,天瑞置业持有被告51%的股权,北京金科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告49%股权。自2017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21日,原告为支持被告开发建设计算机软件产业园项目,共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73,000,000.00元。
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在北京市顺义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完成抵押登记事宜,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陈路西侧,面积25,700平方米,权利性质出让,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期限(自2009年5月6日起至2059年5月6日止)的土地及在建工程〔2018规土(顺)建字0015号〕抵押给原告,抵押期限至2023年4月18日止,抵押额为85,000,000.00元,抵押权人为原告。2021年10月27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700,000.00元,利息300,000.00元。
截至2021年1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70,300,000.00元,本息合计83,686,410.51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借款本息均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侵害原告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0,300,0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利息金额为13,386,410.51元;
2、请求对被告所有的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陈路西侧登记不动产权证为京(2017)顺不动产权第0000078号的抵押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对诺丁山公司提起本次诉讼。目前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一)《起诉书》;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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