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2-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产业园一期1103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俊雄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高雪松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债券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转股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1、议案名称:赎回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2、议案名称: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3、议案名称: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4、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5、议案名称: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6、议案名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7、议案名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8、议案名称:担保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9、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2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制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至议案10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至议案11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1
本次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惠州市利元亨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弘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奕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卢家红、高雪松、杜义贤。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耀、付雄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 报备文件
(一)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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