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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2-019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债券代码:114578        债券简称:19盛虹G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31日,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向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7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关于配套募集资金不用于“两高”项目的承诺函本公司不会将本次交易中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募集资金用于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人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说明本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本人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公司/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说明本公司/本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关于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公司/本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向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

  2、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基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和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

  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领薪。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中兼职,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4、保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名或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不会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

  (二)资产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2、保证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将由上市公司独立控制并支配,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不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且不要求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3、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公司/本人保证不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关于资产完整的重大决策进行干预。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能持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能持续保持其独立的银行账户,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2、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并且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不会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函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东方盛虹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本公司与东方盛虹之间将尽可能减少和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东方盛虹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东方盛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及关联关系损害东方盛虹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东方盛虹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    一、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不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东方盛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亦不会在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东方盛虹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二、如果东方盛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而本公司所控制的相关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承诺将该相关企业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进行转让,并同意东方盛虹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三、除对东方盛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以外,本公司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东方盛虹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四、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东方盛虹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东方盛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公司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人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董事会有权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人以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均未从事与斯尔邦及其下属企业开展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他人,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展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人将采取对外处置、由上市公司收购、委托经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4、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不会利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函    1、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与斯尔邦之间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将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不会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3、在本次重组完成后,若发生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签订协议,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保证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6、本人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亦不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董事会有权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1、本公司因本次重组所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在上述36个月届满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公司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下的盈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顺延至补偿义务人履行完毕之日。

  2、在本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如前述关于本次重组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有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最近五年处罚、诉讼、仲裁及诚信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主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没有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承诺函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关于不质押对价股份的承诺函本公司承诺,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不对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质押,以确保本公司获得的对价股份能够全部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盛虹石化、博虹实业关于标的资产及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声明与承诺函    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使斯尔邦、上市公司遭受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索赔、诉讼或纠纷,导致斯尔邦、上市公司因此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盛虹石化、博虹实业、缪汉根及朱红梅将给予全额赔偿。

  在斯尔邦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若斯尔邦租赁房屋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而无法继续租赁,其将通过租赁其他房屋的方式解决员工住宿问题;如因租赁导致斯尔邦及其全资子公司遭受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索赔、诉讼或纠纷导致斯尔邦及其全资子公司因此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盛虹石化将对该等损失给予全额赔偿。

  建信投资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亦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最近五年处罚、诉讼、仲裁及诚信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主体,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实施债转股的业务资格,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没有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银资产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1、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本公司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最近五年处罚、诉讼、仲裁及诚信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函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主体,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实施债转股的业务资格,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没有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本人保证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根据本次重组的进程,需要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公司/本人保证继续提供的文件和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要求。

  4、本公司/本人保证,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主体所控制的机构/本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公司将继续督促各方履行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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