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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2-014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据此案件公司应计提的财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诉讼相关费用合计约为6,148,194.67元(未经审计)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8日,四川启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成矿业”)就借款合同纠纷,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杨学平(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玉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配偶)为被告,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启成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成双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宇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

  2、判令公司支付利息。

  (三)案件事实及理由

  2021年5月7日,启成矿业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启成矿业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如逾期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化30%支付罚息。同日,启成矿业与杨学平、陈玉茹签订了《个人担保书》,杨学平、陈玉茹自愿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公司未按约还款。

  二、 诉讼判决情况

  经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21)川0116民初1074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启成矿业借款本金50,000,000元;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启成矿业借款利息1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

  3、杨学平、陈玉茹对公司的上述第1、2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学平、陈玉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就此案件,一审期间,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冻结金额为53,251,388元。

  三、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启成矿业依照本案生效判决结果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2022)川0116执404号《执行通知书》。公司按照该通知书的内容,共计向启成矿业支付人民币53,251,388元。

  四、 诉讼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据此案件公司应计提的财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诉讼相关费用合计约为6,148,194.67元(未经审计)。

  五、 备查文件

  1、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6民初10749号《民事判决书》;

  2、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6执404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2-013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二宗重要诉讼案件,诉讼阶段分别为二审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

  案件(一):未付货款56,378,867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案件(二):涉及金额为59,120,04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一):该诉讼判决预计造成公司预计负债3,974.17万元(未经审计);

  案件(二):该诉讼判决预计造成公司应计提的财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诉讼相关费用合计约为3,630,519.59元(未经审计)。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伟迪”)诉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9月14日,格林伟迪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审理,2021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1 民初 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格林伟迪支付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已付货款的逾期利息1,829,374.55元;(2)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格林伟迪支付未付货款56,378,867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4,137.4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格林伟迪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第四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的(2021)京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在鹏博士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长城宽带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其应当对长城宽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鹏博士对长城宽带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格林伟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就此案件,公司的基本户银行账户已于一审期间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53,908,308.70元。

  该案件前期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于2021年7月24日披露的《鹏博士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4)、2022年1月12日披露的《鹏博士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5)。

  (二)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邮电”)诉公司及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5月19日,福建邮电与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2021年6月2 日,公司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福建邮电出具了一张付款金额为167,663,226.76元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期为2021年9月2日。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部分剩余款项,尚欠工程款55,663,226.70元。

  现福建邮电现以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列为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中公司之三级控股子公司北京宽带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于诉前被冻结,实际冻结金额59,072,788.12元。

  该案件前期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鹏博士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0)。

  二、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格林伟迪诉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近日,格林伟迪依照本案判决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22)京01执114号的《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福建邮电诉公司及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编号为(2021)沪0117民初20611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前向福建邮电支付工程款55,663,226.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824,682.36元、律师费损失584,879元及保函费用47,258.23元,共计59,120,046元。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格林伟迪诉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鉴于该诉讼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交易事项中,部分交易公司已经计提了应付账款1,913.22万元,因此该诉讼判决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会造成公司预计负债约3,974.17万元(未经审计),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二)福建邮电诉公司及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该案判决结果,就此项诉讼公司应计提的财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诉讼相关费用合计约为3,630,519.59元(未经审计)。

  四、 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执114号的《执行通知书》;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20611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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