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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22-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和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为被告,分别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

  ● 本次诉讼金额:51,457,5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曾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双方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权等事项产生诉讼事宜,具体情况详见莱美药业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6月20日、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1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及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1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及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寄出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海悦药业根据《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履行过程中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起诉莱美药业及莱美医药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莱美药业、莱美医药银行账户部分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告一: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民(截至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梁建生)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综合研发楼B塔楼15层

  被告二: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综合研发楼B塔楼15层

  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创举街672号

  管辖法院: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海悦药业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莱美药业、莱美医药支付给海悦药业其出售赠品的销售款51,457,500.00元;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海悦药业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签订《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后,双方协商为快速开辟市场,在市场初期向消费者开展优惠推广活动,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他达拉非片体验装赠送比例。在后续销售过程中,海悦药业认为莱美医药未将其赠送的他达拉非片赠送与消费者,而是以一定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额51,457,500.00元,故请求将该部分销售额支付给海悦药业。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申请人海悦药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美药业、莱美医药的银行存款51,457,500.00元。被冻结银行账户情况如下:

  

  三、本次诉讼和冻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1.本案所涉纠纷为海悦药业与莱美医药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产生纠纷,合同主体为海悦药业和莱美医药,莱美药业并非合同相对人。本案中莱美医药进行的所有交易均为具有商业实质的真实交易,无违规销售情况。

  2.本次被冻结资金为人民币51,457,500.00元,占莱美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5%,占比较小。本次资金冻结事项不会对莱美药业及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莱美药业将尽快消除部分资金被冻结的风险,使莱美药业被冻结银行账户尽快恢复正常。本次被冻结资金的银行账户为莱美药业一般存款账户,不涉及到基本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款专户。

  3.莱美药业正与相关法院主动联系,已于2022年2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并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维护莱美药业合法权益,本次资金冻结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司法冻结,所涉诉讼案件将如何裁决目前尚不明确。鉴于上述涉诉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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