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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成立日期: 1981年(工商登记:2011年12月22日)

  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12月22日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 0014469

  截至2021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其中合伙人204名,注册会计师1,15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0年度业务收入21.9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6.7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3.49亿元。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2.79亿元;2020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222.36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1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0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43.51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殷雪芳

  殷雪芳,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2)签字注册会计师施旭锋

  施旭锋,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均山

  刘均山,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用为150万元(不含税)。2021年度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相比增长超过20%,原因为公司业务增加,年报审计工作量增加。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致同所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工作勤勉尽职,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相关审计意见。鉴于此,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续聘致同所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且综合考虑了审计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致同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未来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水平。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致同所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2月21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09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2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14日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锐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工作勤勉尽职,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相关审计意见。鉴于此,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用为150万元(不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时结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岗位履职情况,公司制定了监事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1、适用对象:公司在任监事。

  2、适用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第一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3、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其他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4、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因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及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应付薪酬并予以发放。

  表决情况: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全部监事均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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