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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莱伯泰科

  股票代码:688056

  信息披露义务人: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南外环路北200米

  通讯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南外环路北200米

  股份变动性质: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2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完成清算注销,莱纵横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持有的莱纵横股权比例承继其所持有的莱伯泰科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莱伯泰科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莱伯泰科4,1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莱纵横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莱伯泰科股票的计划。莱纵横已完成工商注销手续,不再具有继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法律主体资格。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解散莱纵横并已依法进行清算注销。注销后,莱纵横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持有的莱纵横股权比例通过非交易过户的形式承继莱纵横所持有的莱伯泰科全部股份。本次承继完成后莱纵横不再持有莱伯泰科股份。

  莱纵横全体合伙人承继莱伯泰科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本次股权变更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非交易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22年1月11日至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莱伯泰科股份1,340,000股,合计减持比例2.00%。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于  浩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2年2月2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盖章)

  于  浩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2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0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莱纵横”)已完成清算注销,莱纵横的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承继莱纵横所持有的莱伯泰科全部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莱纵横不再持有莱伯泰科的股份,莱纵横全体合伙人因承继拥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为4,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为6.21%。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接到股东莱纵横的告知函,莱纵横的清算注销已办理完毕,莱纵横的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持有的莱纵横股权比例承继其所持有的莱伯泰科股份,同时将继续履行莱纵横在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清算注销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本次权益变动前,莱纵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莱纵横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莱纵横的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通过承继的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1%。

  莱纵横全体合伙人承继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注:若表格中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莱纵横全体合伙人承诺事项

  (一)莱纵横全体合伙人在承继股份后,将继续履行莱纵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2)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①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①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就上述第(一)项中莱纵横作出的关于减持数量的承诺,其全体合伙人特作出补充承诺如下:

  “减持数量

  (1)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全体合伙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分配该1%份额。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全体合伙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分配该2%份额。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分配该5%份额。”

  (三)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于浩女士,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争奇先生,公司监事马宏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黄图江先生、邓宛梅女士、丁良诚先生,公司人事总监刘海霞女士,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张晓辉先生、谢新刚先生,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莱纵横已完成清算注销,莱纵横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持有的莱纵横股权比例承继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交易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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