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德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的董事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周任重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严若媛女士不再代履行财务总监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申请借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创”)对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昆山国创的权益,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为昆山国创提供反担保,并与昆山国创签署《反担保合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3.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3月14日(星期一)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0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
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本次反担保对象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反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日常经营的需要,拟向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申请借款,贷款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创”)对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为保障昆山国创的权益,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为昆山国创提供反担保,并与昆山国创签署《反担保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反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证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428117D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28号
5.法定代表人:唐超
6.注册资本:218,618.4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2年09月02日
8.经营范围:经市国资办授权委托,从事股权投资与资本运营,项目投资开发。(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业务概况:昆山国创是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江苏省政府核准成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企业。昆山国创主要负责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它授权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通过资产运营实现开发区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昆山国创主营业务涵盖电子产品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区域开发、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是一家多元化的集团控股型企业。
1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经审计
11.昆山国创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股100%的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保证合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刘德广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
为确保借款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履行其与贷款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
(一) 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不超过50,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
(二) 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2. 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第二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人民币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为保障甲方权益,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作为反担保人为前述借款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保证责任范围与方式
1.1本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为: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2本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三年止。
第三条 保证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4.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0.05 %的违约金。
4.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4.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4.3.2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4.4 违约金的支付及损失的赔偿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继续履行。
第五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92.88%的控股孙公司,资产优良,具备充足的偿还债务能力。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显光电日常业务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此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33,203.71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7.5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40,397.11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1.90%,对子公司担保为692,806.6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证合同》;
5.《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0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3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2022年3月14日上午9:15至2022年3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3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9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凡是于2022年3月9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名称和提案编码:
上述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于2022年2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 登记时间:2022年3月11日(星期五)17:00止。
(二) 登记方式:
1、 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
2、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3、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账户卡;
4、 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
5、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信函或传真以2022年3月11日17:00前送达公司为准)。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二)邮政编码:100085
(三)联系电话:010-58850501
(四)指定传真:010-58850508
(五)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六)联 系 人:魏永利
(七)会议费用: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7”,投票简称为“维信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3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 “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4、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名称(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0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周任重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严若媛女士不再代履行财务总监职责。
本次受聘的财务总监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周任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周任重简历
周任重,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投资金融系国际金融专业。曾先后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金风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倍通数据集团高级财务副总裁、喜万年国际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明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任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任重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周任重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2-00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及专人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25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 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孙公 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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