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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2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6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55元/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标的股票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1,593.08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5,679.10万股的2.11%。其中首次授予1,281.45万份,占授予总量的80.4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9%,预留授予311.63万份,占授予总量的19.56%,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0.4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4、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预留股票期权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3)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首次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二期行权。

  (5)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1年至2022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计算上述相关指标不含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计算上述相关指标不含因实施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新增加的股本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股本增加额的计算。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行权日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行权,具体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根据公司制定的现有考核规定,激励对象综合评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4个等级,对应绩效系数如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份数=该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期权总量×行权比例×绩效系数。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来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7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22日通过公司内网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23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16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9名激励对象授予1281.45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8月24日,公司完成了首次股票期权授予269名激励对象1281.45万份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简称:海特JLC1;股票期权代码:037163。

  7、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63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满足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63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

  (二)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00名。

  (三)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55元/份。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为311.63万份。

  

  注: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2年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均为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员工,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事宜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并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311.63万份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原则相符,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及本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年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1.63万份。

  七、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2月25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311.63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总价值767.39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激励对象行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尚需依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特高新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4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21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10:30在公司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德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原则相符,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及本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2年2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1.63万份。

  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2月26日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3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21日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1.63万份,行权价格为12.55元/份。

  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此议案发表了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6日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2-006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刘东智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刘东智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刘东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其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202,500份,公司将依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刘东智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对刘东智先生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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