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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 存在被强制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 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26

  

  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刘绍喜的告知,其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寄来的《通知书》,案号为(2021)粤执990号,获悉申请执行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被执行人宜华集团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汕头中院作出的(2021)粤05执9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汕头中院将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处置宜华集团质押给广发证券的宜华健康22,380,260股股票及其孳息,和刘绍喜质押给广发证券的宜华健康1,146,600股票及其孳息。在另案没有处置宜华集团名下宜华健康股票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在9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交由广发证券于2022年3月16日起进行变卖。

  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被动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减持的原因

  宜华集团与广发证券存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广发证券向汕头中院申请处置宜华集团与刘绍喜持有的质押给广发证券的宜华健康股票。

  2、股份来源:通过协议转让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及因实施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68%(不超过23,526,860股)。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9个月内进行,减持股份的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68%(不超过23,526,860股)。

  5、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属于被动减持,宜华集团、刘绍喜将与广发证券积极协商,争取达成最优和解方案,具体减持价格、数量、减持方式视实际情况而定,被动减持计划是否能够实施完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宜华集团、刘绍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未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宜华集团、刘绍喜《关于股份被动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24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和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子公司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案号为(2021)鲁0203民初11743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青岛君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一控股”)与亲和源子公司青岛亲和源养老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亲和源”)、亲和源、宜华健康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该诉讼尚未开庭。根据法院案号为(2021)鲁0203民初11743号的《民事裁定书》,君一控股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各方的部分银行账户。

  (二)本次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1、亲和源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7695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北京市佳贝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贝林”)、西藏和润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祥”)与亲和源存在合同纠纷。佳贝林、和润祥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2、亲和源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7696号的案件相关文件,获悉北京直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软件”)、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科技”)与亲和源存在合同纠纷。直真软件、直真科技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鲁0203民初11743号

  原告:君一控股

  被告一:青岛亲和源

  被告二:亲和源

  被告三:宜华健康

  案件原由:2017年10月22日,原告就青岛市重庆南路99号青岛海尔时代广场云街丙号写字楼租赁事宜与被告二签订了《租赁合同》。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二将《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被告一,并对被告一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租赁面积、租赁价格、支付方式等条款。

  因被告一未如期支付租金,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于2017年10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一立即腾空所租赁房屋并交付原告;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36,512,679.35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4,305,731.32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1.98元计付租金的200%计算至租赁物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占用费;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各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诉讼费等费用。

  (二)受理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7695号

  申请人1:佳贝林

  申请人2:和润祥

  被申请人:亲和源

  案件原由:申请人1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号院2-7号楼(以下简称“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2系申请人1的母公司。2017年4月,被申请人与二申请人就目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2017年6月达成一致,签订《白葛路九号院2-7号楼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协议》。两份协议对目标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致申请人1为履行《框架协议》的约定,无法将房屋出租,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6,50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1赔偿房屋维护费用损失659,691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1赔偿其为促成正式协议签订付出的成本1,240,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

  (三)受理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号:(2021)京仲案字第7695号

  申请人1:直真软件

  申请人2:直真科技

  被申请人:亲和源

  案件原由:申请人1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号院1号楼(以下简称“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2系申请人1的母公司。2017年4月,被申请人与二申请人就目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2017年6月达成一致,签订《白葛路九号院1号楼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协议》。两份协议对目标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3,585,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1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8,059,324. 47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1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物业维护费用损失497,999.44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1赔偿其为促成正式协议签订付出的成本共计3,569,451.5元;

  (5)、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二申请人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

  三、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四、本次诉讼和仲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和仲裁均未开庭审理。对本次诉讼,公司和亲和源将积极应诉,亦积极与原告沟通,争取协商达成对公司有利的调解方案,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25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

  股份计划届满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林正刚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及减持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9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正刚计划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合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公司的股份不超过 17,553,95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截至2021年8月13日,林正刚先生累计被动减持股份95,6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

  近日,公司收到林正刚先生的《关于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届满告知函》,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已届满,林正刚先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95,604股,占公司总股本0.011%。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上表合计数计算比例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 其他相关说明

  1、林正刚先生的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正刚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以及相关承诺保持一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正刚先生的减持计划已经届满。

  4、林正刚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林正刚先生《关于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届满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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