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宁维”或“公司”)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6.6668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6.06元/股,于2021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9)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依法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2、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 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 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弟许晓华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冷兆武/许晓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冷兆武/许晓萍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冷兆武/许晓萍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冷兆武/许晓萍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如适用)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2月24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86.06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弟许晓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弟许晓华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梁  军                 卞  进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2-013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6.6668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6.06元/股,于2021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9)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依法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2、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 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 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弟许晓华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在第(1)项、第(2)项所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冷兆武/许晓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冷兆武/许晓萍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冷兆武/许晓萍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冷兆武/许晓萍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如适用)原因不影响

  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2月24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86.06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弟许晓华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冷兆武兄弟冷兆文、实际控制人许晓萍兄弟许晓华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6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