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2月25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有效衔接,进一步顺畅流程安排,推动退市公司平稳、有序进入退市板块,进一步完善退市后监管工作。
同日,沪深交易所、北交所、新三板和中国结算联合就《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落实《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相关要求,顺畅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解决退市公司挂牌难、耗时长的问题。
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退市公司监管新规,解决了此前实践中在退市衔接、退市公司持续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明确市场各方责任,提升了退市效率。并通过强化退市公司信披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实现常态化退市,构建“有进有出、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为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
打通退市堵点
彻底出清劣质公司
证监会表示,《指导意见》按照“顺畅衔接、适度监管、防范风险、形成合力”的原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风险点进行优化完善,推动形成一套符合退市板块功能定位、适合退市公司特点的制度安排。
“《指导意见》在强化退市程序衔接、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进入退市板块、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制度指引。”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田轩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目前出现的退市程序衔接不畅、部分监管要求无法实现,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退市公司持续监管机制不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足等重点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此次出台的退市公司监管新规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突破性亮点。”田轩进一步表示,一是在强化退市程序衔接方面,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工作,压实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公司可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进入退市板块直接进行挂牌转让。二是在退市公司持续监管方面,已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三是在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引导发展质量较低的退市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等方式从退市板块彻底出清。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退市公司监管新规,目的是解决实践中退市的三大难点:首先,实现注册制下证券市场“有进有退”常态化,解决占有交易和监管资源的“僵尸企业”应退尽退问题;其次,在“应退尽退”的前提下,满足退市公司股东的流动性需求,提高主板市场与退市板块的衔接效率;最后,明确退市公司仍是“公众公司”,继续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进一步维护
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
在公司退市过程中,应着重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
“退市前后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是重中之重,需要不断优化。”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强化了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同时,强调了对退市原因的差异化分析。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退市公司在交易所退市至退市板块挂牌期间,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挂牌进展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另外,退市公司应当按证券法要求披露年报和中报;针对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长期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应引导其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在适当性方面,退市板块投资者门槛与退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门槛要求相同。《指导意见》提出,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与交易所退市整理期安排有序衔接,防范风险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扩散。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郑彧认为,《指导意见》中做了四方面特殊安排:一是推动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治理安排,披露有助于投资和市场价值判断的重要信息。二是推动退市僵尸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进行彻底的“市场出清”,避免市场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投机。三是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通过事先的适当性管理避免非理性投资行为。四是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允许满足条件的退市公司进行相应的资产重组、增发等活动,符合条件的退市公司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交易、转让。
谈及此次出台退市公司监管新规的意义,陈雳表示,在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为了让市场更有活力,上市公司“能进能出”是一个大前提。尤其是针对违法公司或经营不善公司,更应彻底出清。此次监管层对退市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正是为了达成上述目标,进一步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整体而言,退市公司监管新规的出台,是为了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市场规律,加速不符合要求的公司高效退市,实现‘应退尽退’。这将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 ”郑彧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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