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2-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3月3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00股,并于2021年3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6,289,56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9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3,710,43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4%。
(二)公司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1年9月3日,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89,565股。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0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涉及股东共计7名,分别是:青岛常春藤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青望”)、青岛清控金奕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清控”)、常春藤(昆山)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山常春藤”)、青岛静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静远”)、青岛高创清控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高创”)、魏锋。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青岛清控、昆山常春藤、青岛静远、青岛高创及魏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减持承诺
1、公司股东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青岛清控、昆山常春藤、青岛高创及魏锋承诺:
(1)本企业/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3)减持价格:若本企业/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青岛静远承诺:
(1)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3)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青岛清控、昆山常春藤、青岛高创及魏锋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0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3日(星期四);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7户;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股东魏锋先生曾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于2017年11月离职,离职已满半年。
注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德固特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德固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青岛
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固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德固特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证监许可[2021]165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万股,于2021年3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6,289,56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9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3,710,43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1,289,565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9月3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7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5,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00%,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5,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00%,将于2022年3月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一)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股东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青岛清控、昆山常春藤、青岛静远、青岛高创及魏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股份减持承诺
1、公司股东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青岛清控、昆山常春藤、青岛高创及魏锋承诺:
(1)本企业/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3)减持价格:若本企业/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青岛静远承诺:
(1)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3)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岛常春藤、上海青望、青岛清控、昆山常春藤、青岛高创及魏锋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7户。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5,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00%,限售期为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5,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00%。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3日。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股东魏锋先生曾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于2017年11月离职,离职已满半年
注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德固特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德固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王 珏 方雪亭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3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