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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3月3 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2022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正大”)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公司及子公司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正大”)和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金正大”)拟为贵州金正大融资提供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正大”)、贵州金正大、菏泽金正大、安徽金正大拟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32.67亿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或单笔授信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法人账户透支、供应链融资、现金池、票据池等业务。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金正大为满足自身经营需求,拟向融资方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融资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安徽金正大、菏泽金正大拟对贵州金正大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明细如下:

  

  备注:公司和菏泽金正大为贵州金正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的担保额度为同一融资额度项下的担保。公司和安徽金正大、菏泽金正大为贵州金正大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的担保额度为同一融资额度项下的担保。

  (二)子公司为公司担保情况

  2022年度,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需求,拟向融资方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6.67亿元的融资业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贵州金正大、菏泽金正大、安徽金正大和辽宁金正大拟对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明细如下:

  

  备注:贵州金正大和菏泽金正大为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担保额度为同一融资额度项下的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

  2、注册资本:328602.7742万元

  3、经营范围: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硅钙钾镁肥、磷酸二氢钾、液体肥、叶面肥等各种肥料的生产和销售;生产销售:盐酸、硫酸、硝酸(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石膏的生产销售;土壤调理剂的生产销售;各类农用肥料、原材料、农机器械、农药(不含剧毒、危险化学品)、不再分装的袋包装种子的销售;农副产品、农产品加工服务;农地膜、灌溉设备、城市园艺、家庭园艺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服务等相关技术、装备、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农业应用的软件的开发与集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35,498.60万元,实现净利润-336,630.9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1,790,396.47万元,净资产630,538.02万元,负债1,154,790.70万元,资产负债率64.50%。(上述数据业经审计)

  2021年1-9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4,420.96万元,实现净利润-2,333.00万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总资产1,610,594.05万元,净资产624,443.71万元,负债979,894.65万元,资产负债率60.84%。(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工业园区

  2、注册资本:223000万元

  3、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氯化铵、硫酸钾、磷酸二氢钾、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缓释肥料、控释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磷肥、碱性肥料、土壤调理剂、复合冲施肥、氯化钾铵、硫酸钾铵的生产销售;氟化盐、碘、石膏、石膏纤维、模具石膏、白碳黑、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添加剂的生产销售;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的生产销售;磷精矿的生产销售;磷矿石销售;各类农用肥料、原料的销售;农产品生产、销售,农业观光服务;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硅钙钾镁肥、聚磷酸铵、聚磷酸钙镁、氯化钾铵磷、氟硅酸、磷石膏、石膏粉、水泥缓凝剂的生产销售;化肥、尿素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4、与本公司关系:贵州金正大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20年度,贵州金正大实现营业收入154,866.04万元,实现净利润-27,889.91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368,390.23万元,净资产133,991.25万元,负债234,398.98万元,资产负债率63.63%。(上述数据业经审计)

  2021年1-9月份,贵州金正大实现营业收入149,711.66万元,实现净利润-3,147.06万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总资产379,043.98万元,净资产130,844.20万元,负债248,199.78万元,资产负债率65.48%。(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额度:合计不超32.67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可以滚动计算。

  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待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后,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与融资机构签署具体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期限以实际发生金额和期限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融资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对外担保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筹措资金、拓展市场、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本次相关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内审部门将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可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此次为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融资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相关担保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实际资金需要,对其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获得批准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32.67亿元人民币,占2020年期末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25%(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和51.81%(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占2021年9月末未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28%(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和52.32%(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截止2022年2月28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37,296.77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2020年期末经审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25%(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和37.63%(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占2021年9月末未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73%(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和38.00%(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截止2022年2月28日,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46,231.57万元,涉及诉讼担保余额为18,30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上述担保额度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授权,若发生超过该额度的担保,公司将召开新的股东大会并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序。

  鉴于上述业务审批时间的不确定性,为加快上述业务的进度,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为上述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7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市中院”)(2021)鲁02民初2380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调解书的具体内容

  (一)各当事人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金正大、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万连步(以下简称“被告四”)

  (二)民事调解书内容

  原告与被告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保理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向青岛市中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正大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28000万元,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37333333.33元,以及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0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含律师代理费3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42800元);2、判令被告一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7000万元,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9333333.33元,及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12000万元,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16000000元,及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1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4、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9000万元,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12000000元及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5、依法判令被告四对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向金正大提供买方保理融资服务的事实。(一)原告向金正大提供3亿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1、原告与金正大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的事实。2019年11月12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合同编号QD01CR201900022的《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一”)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3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2、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2019年11月12日、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1的《保理合同》及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1-BC002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一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一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一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QDO1CR201900022-01-QR001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一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90365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共计9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2020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9000万元。3、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2的《保理合同》,约定被告二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二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二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二、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QDO1CR201900022-02-QR001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二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12045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共计12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2020年4月16日、17日,原告向被告二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12000万元。4、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3的《保理合同》,约定被告三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三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三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同日,原告与被告三、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3-QR001 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三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9028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三支付共计9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2020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三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9000万元。(二)原告向金正大提供1000万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2020年10月12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编号为QD01CR202000011《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二”),约定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2.8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2000011-1的《保理合同》。约定被告一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一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一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原告与被告一、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QDO1CR202000011-1-QR001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一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12078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一支付共计1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2020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1000万元。二、被告四向原告提供担保的事实。2019年11月、2020年10月,被告四向原告出具编号为QDO1CR201900022-DB001、QD01CR202000011-DB001的两份《担保函》,就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二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的多个《保理合同》等协议项下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项下的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履行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回购价款、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费用、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全部款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三、违约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1日,金正大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费用等款项,根据《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正大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金正大向原告支付剩余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融资款、违约金等,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回购义务。因此,原告依据《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保理合同》、《保理业务确认书》、《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函》等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金正大偿还保理融资款、保理融资费用、违约金等款项,要求被告一、被告二及被告三承担相应回购义务,要求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辩称,1、对涉案融资款本金金额没有异议,但该涉案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未经被告公司股东会决议,而该合作协议系公司重大事项,合作协议对被告不具备法律效力。2、原告诉请违约金过高,已经超出其实际损失,请求法庭对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希望调解解决。

  被告四辩称,对债务仅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希望调解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青岛市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正大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应收账款回购款本金2.8亿元、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的违约金为32340000元以及自2022年2月22日起以2.8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二、被告金正大于2022年2月28前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142800元、律师费30万元;

  三、被告一在融资款本金7000万元及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9333333.33元,以及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的范围内对被告金正大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二在融资款本金12000万元及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16000000元,以及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的范围内对被告金正大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被告三在融资款本金9000万元及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12000000元,以及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违约金的范围内对被告金正大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被告四对上述被告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付款责任、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如被告金正大、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未能按时付款,则原告有权就本金、违约金所有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1630681元减半收取81534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正大承担,被告金正大于2022年2月28日支付给原告。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其他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2022年3月21日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2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15日

  7、出席会议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2年3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提案1、提案2已由2022年3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上述提案将采取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方式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2年3月18日下午16: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注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

  2022年3月18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

  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证券部

  4、会议联系人:杨功庆、杨春菊

  联系电话:0539-7198691

  传 真:0539-6088691

  地 址: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76700

  5、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公司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0”,投票简称为“金正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3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普通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如果出现总议案与具体议案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日期: 2022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3月3日11时,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东省临沭县兴大西街1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2月25日以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艳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此次公司及子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公司之间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项下的融资用途适当,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且可以直接分享子公司的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同时,此次对外担保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筹措资金、拓展市场、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内审部门也将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可使上述事项得到有效监控。

  综上所述,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2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2年3月3日9时,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2年2月25日以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5名,实际有表决权董事4名。会议由高义武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因万连步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等职务,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李玉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选举如通过任期自公司2022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上述董事补选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4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4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玉晓先生:中国国籍,男,1979年2月出生,李玉晓先生先后担任公司业务员 、销售经理、销售总监,总经理助理、执行副总裁,2021年7月起任公司首席执行官(CEO)。

  截止目前,李玉晓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17,100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玉晓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玉晓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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