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在参加广东代表团会议时表示,高度重视私募风险防范和化解,抓紧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健全完善照前会商等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近年来,私募基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条例》有助于弥补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短板,对明确监管、规范私募基金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壮大我国机构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记者注意到,《条例》已经连续多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去年7月份,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同时,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就《意见》接受采访时透露,“私募基金条例即将提交审议”。
去年9月份,证监会相关部门人士谈及加快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机制时表示,待国务院审议通过《条例》后,尽快修订私募基金办法和其他相关配套性规章。
去年年底,易会满接受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推动完善金融法治,包括推动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基金条例等。
市场人士认为,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监管只作原则性要求,较为全面、细致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管理暂行办法》仅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难以提供有效法律支撑。出台《条例》有助于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此前,私募基金管理人水平参差不齐,出现挪用基金财产、基金净值造假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任。《条例》出台,从严监管有助于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投资者也可以放心将资产委托给私募基金,从而实现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生态的重塑。”叶林进一步解释道。
从“入口端”防范金融风险
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条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监管。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私募股权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私募股权市场的繁荣发展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也是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然而,由于该市场的柜台外特性和早期投资特征,使其风险较高,鱼龙混杂,发展状况并不理想。建规立制是市场繁荣和长足发展的前提,抓紧出台《条例》意义重大。
对于照前会商制度,去年7月份,青岛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介绍“青岛创投风投十条”2.0版本中私募基金照前会商机制时曾表示,照前会商机制,即创投、风投机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地方金融局、地方证监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进行会商,对创投、风投机构股东进行穿透管理,保证股东出资真实有效,管理规范。
“照前会商机制有助于从‘入口端’防范金融风险。照前会商机制要保障股东出资真实,管理规范,能够防止李鬼之流假借天使、创投、私募等机构之名,开展场外集资活动扰乱市场。”田利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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