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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3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制度,在不影响公司“2022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前提下,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已制定专项操作流程,过程中将履行报备手续,保证依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及基建工程进度,由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意见,确认可以采取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交易合同;

  2、在达到合同付款条件时,由采购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票据,财务部门将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支付票据手续(包含开立、背书转让手续等);

  3、财务部门将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月编制票据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财务部门在次月10日前将当月通过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结算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

  4、开立的票据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兑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存在票据支付与置换存在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按要求更正。

  二、对公司的影响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该事项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反银行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四川华信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要求,中信建投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现将会议的相关情况及会议决议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22年3月9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公司8名董事参与审议了会议的相关议案。

  三、本次会议共3项议案,获得全票通过。

  四、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在《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在《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在《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现将会议的相关情况及会议决议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于2022年3月9日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公司3名董事参与审议了会议的相关议案。

  三、本次会议共3项议案,获得全票通过。

  四、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5,840,030,994.63元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2,000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监事会将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840,030,994.63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00,000.00万元,扣除含税承销及保荐费用7,800.00万元后实际到账金额为1,192,200.00万元。

  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人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含税金额合计8,172.00万元(其中发票记载增值税462.57万元),扣除公司根据应税业务比例预计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9.62万元,实际不含税发行费用8,102.38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1,897.62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川华信验(2022)第0009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监管。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用途及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如果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果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部分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对先行投入部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全额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3月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5,837,261,994.63元,明细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2年3月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费用2,769,000.00元,加上前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本次募集资金可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合计5,840,030,994.63元。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5,840,030,994.63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四川华信认为:2022年3月8日,四川华信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出具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3月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四川华信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要求,中信建投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用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以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

  3、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相违背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后续建设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5,840,030,994.63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5,840,030,994.63元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9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00,000.00万元,扣除含税承销及保荐费用7,800.00万元后实际到账金额为1,192,200.00万元。

  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应支付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人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含税金额合计8,172.00万元(其中发票记载增值税462.57万元),扣除公司根据应税业务比例预计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9.62万元,实际不含税发行费用8,102.38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1,897.62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川华信验(2022)第0009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监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3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2年3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8,503,719,800.00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将闲置募集资金中的不超过人民币252,000万元临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2,000.00万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2,000.00万元,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监事会将监督公司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益,符合通威股份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要求,中信建投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无异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438                股票简称:通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8号)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发行了1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7,800.00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1,192,200.00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川华信验[2022]0009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丙方)于2022年3月8日分别签署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3月8日,公司在各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到帐金额差额系应支付的银行询征费用及补充流动资金。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专户专项用途如下表所示,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监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普海、蒲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六)甲方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故意不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监管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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