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1 证券简称:华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3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2年3月7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边国娣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资源配置要求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
上述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3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特此公告。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3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71 证券简称:华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1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70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21.1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7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3.9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614.2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89.71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832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本次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一)项目实施地点调整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调整情况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后的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上述变更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六、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资源配置要求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资源配置要求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
八、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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