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8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总金额:业绩补偿责任人即被执行人胡健应支付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利润承诺补偿款人民币161,965,079.04元;如胡健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由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注销胡健持有的最高合计不超过15,748,287股公司股份,且胡健需向公司返还分红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339,848.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向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850,78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收到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赣01执159号),南昌中院经审查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胡健合同纠纷一案,认为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由于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业绩补偿责任人胡健未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补偿款项,公司在南昌中院对胡健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2)。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被执行人胡健未按照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及时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司向南昌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请求如下:
1、强制被申请人胡健向公司支付利润补偿款人民币161,965,079.04元;
2、若被申请人胡健未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强制胡健将未支付利润补偿款部分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证券简称“泰豪科技”,证券代码“600590”),并协助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元回购被胡健持有的最高不超过15,748,287股的股票交付给公司;强制被申请人胡健同时支付分红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339,848.19元;
3、强制被申请人胡健向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850,781元;
4、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人民币165,304,927.23元为基数,自2022年0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5、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胡健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本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胡健持有公司的股票因其他事项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存在无法回购注销的风险。目前公司经营正常,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赣01执159号)。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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