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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扩围升级 筑牢投资者保护之基

  本报记者 吴晓璐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特殊的消费者,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数量已超2亿,如何保护好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再次成为业界热议话题。

  近年来,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多元纠纷化解亮点频现,纠纷调解机制不断健全,投资者赔偿救济渠道持续拓宽,全国首个证券仲裁中心成立等,获各方点赞。

  “好的、便捷的、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减少市场各方成本,平衡多方利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监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推动证券争议仲裁等方面的尝试,符合国际趋势与市场需求。同时,这也是在证券类案件日益增加的大背景下,解决人民法院专业人员少、案件数量多、案件审理时间长等问题的有益尝试。在全市场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助力投资者保护

  新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调解机制、支持诉讼和派生诉讼。此外,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证券日报》记者从投服中心获取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年底,投服中心共登记纠纷20797件,受理14438件,调解成功10193件,争议金额为89.81亿元,投资者获赔金额29.32亿元。累计受理22家法院44起涉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损失测算委托,测算投资者2.88万人次,测算损失金额42.25亿元。

  投资者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诉前调解是帮助投资者快速追回损失的重要方式。2020年5月份,全国性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组织——中证资本市场法律中心揭牌成立。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成立后,迅速建立完善基础性调解制度体系和调解业务流程,优化调解员结构,加强调解网点管理和业务培训,提升了调解队伍能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目前,投服中心已建立覆盖全国的纠纷调解网络,在全国设立35个调解工作站作为纠纷化解网点。”投服中心相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此外,2021年8月份,最高法和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通过“法院+证券监管部门”,多元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据记者了解,2021年11月12日,中国投资者网在线调解平台完成优化升级,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系统全面开通。

  “中国投资者网在线调解平台自2021年11月份上线以来,已接收个人投资者调解申请123件,法院转办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96件。”上述投服中心人士表示。

  目前,投服中心已与57家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合作关系,推动“示范判决+损失核定+纠纷调解”机制落地。创新、推广小额速调机制,目前已覆盖全国35个辖区,236家证券期货基金及投资咨询法人机构。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份,最高法公布了8件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案例。

  其中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案,即通过调解平台完成调解。该案中,调解组织在15天内实现从接收委派到完成调解全过程,在41天内实现投资者赔偿款项全部到账。45名投资者足不出户,成功达成调解,实现了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多元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是A股市场的创新之举。考虑到针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司法诉讼机制成本仍然高昂,引入正式程序之外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意义重大。

  专家建议

  优化诉前、诉后调解

  除了“总对总”在线诉调机制,在证监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探索下,投资者赔偿救济渠道亦拓宽,“示范案件+专业调解”机制广受青睐,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落地。

  去年11月份,全国首个证券仲裁中心——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成立,并与证监系统多家单位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从防范和解决资本市场纠纷出发,共同提高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从过往经验来看,通过专业机构的事先调解、人民法院受理前的诉调对接等,能够更为有效、简易地解决一些争议。通过更接近市场的专业人员的调解或仲裁,更有利于诉争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减轻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也得到了券商、普通投资者、监管机构的认可。”郑彧表示。

  截至今年2月底,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已超过2亿,其中97%为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能否维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事关数亿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是市场各方关心的问题。

  郑彧表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目的是在依法说理、依理达情的前提下,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因此,结合此前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经验,以下三方面应进一步改进或推进。

  首先,在调解方式上,成熟资本市场的“金融争议申诉专员”制度值得借鉴,即在调解过程中,赋予专业金融申诉专员针对特定限额内争议进行单方认定的法律效力;其次,在诉调对接上,调解意在通过专业机构的介入,缓和双方当事人预期,但不能以调解压诉讼,在诉调机制中既不能“吃大户”,也不能“偏大款”,要确保公平、独立;最后,要做到仲裁的专业性、独立性,在仲裁员的遴选上要注重专业性,同时应兼顾仲裁的时效性。

  对此,汤欣建议,一方面,应持续优化诉前、诉后调解,充分尊重争议各方的意思自治,遵守调解自愿原则;另一方面,需发挥仲裁机制在专业性、高效性和保密性方面的优势,后续可逐步试点群体性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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