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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交上诉状。

  ● 涉诉企业: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精煤”)和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为上诉人(一审被告)。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昊华能源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国投”)分别持有昊华精煤80%和20%股权;昊华能源和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西部能源60%和40%股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1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因矿业权纠纷,鄂国投和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国投”)分别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要求补偿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2022年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分别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06民初320号和(2020)内06民初31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昊华精煤案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昊华精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国投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20)内06民初32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昊华精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二)西部能源案上诉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部能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鑫河国投

  上诉请求:l.请求撤销(2020)内0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西部能源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审判决对于案涉探矿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探矿权转让价款合法有效。

  上述案件已提交上诉状,并已缴纳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或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6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2022年2月1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66名原告起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372,746.4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法院累计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虚假陈述案件436起,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91,423,087.3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7月6日和2021年11月27日、2021年12月15日、2021年12月30日、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和《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059、060、065,2022-009、011)。

  二、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2月1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收到法院送达的66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起诉材料,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5,372,746.42元,公司正在进行应诉准备。

  三、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372,746.4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因昊华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且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撤诉裁定书,累计收到502名原告起诉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96,795,833.77元。

  公司正在积极与代理律师准备相关应诉方案。鉴于前述案件均未审结,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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