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六冶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被请求支付工程逾期延误违约金人民币48,758,972.82元、利息人民币10,839,673.58元、诉讼费;关联案件中六冶请求河南台兴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539,36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251,927.76元,赔偿金人民币25,542,214.4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判决尚待履行,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六冶与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台兴)于2013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春江馨园1号楼、2号楼、3号楼工程建设合同附件》(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六冶承包合同约定项目的工程,河南台兴根据合同约定向六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六冶完成了1号楼及2号楼工程,但3号楼工程地块因河南台兴未拆除地上附着物导致该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并处于停滞状态。六冶曾于2019年11月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涉案合同,并请求判决河南台兴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赔偿金等。2020年8月,六冶收到河南台兴就项目存在的纠纷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主张六冶拖延项目工期,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延误违约金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1)。
2020年12月,就六冶曾于2019年11月诉河南台兴案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2290号);同月,就2020年8月河南台兴诉六冶案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1民初79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9)。
二、案件进展情况
就六冶曾于2019年11月诉河南台兴案件,六冶及河南台兴均不服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豫0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冶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河南台兴支付六冶工程款人民币22,539,36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251,927.76元(利息以人民币22,539,362.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六冶在河南台兴欠付工程款人民币22,539,362.54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河南台兴应向六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5,542,214.40元;2、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河南台兴承担。河南台兴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全部由六冶承担。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322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解除六冶与河南台兴签订的《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春江馨园1 号楼、2 号楼、3号楼工程建设合同附件》”;“三、六冶在河南台兴欠付工程款人民币6,333,666.05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六冶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河南台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六冶金工程款人民币6,333,666.05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333,666.05 元为基数,自2019 年11 月1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384.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620,189.42元,共计人民币927,573.42元,由六冶负担人民币834,816.42元,由河南台兴负担人民币92,75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603.18元,由六冶负担人民币293,400.00元,河南台兴负担人民币56,203.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就河南台兴诉六冶案件,河南台兴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豫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台兴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全部由六冶承担。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46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六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河南台兴人民币10,015,611.00元。
(四)驳回河南台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793.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由河南台兴负担人民币286,850.00元,由六冶负担人民币57,9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793.00元,由河南台兴负担人民币282,690.00元,由六冶负担人民币57,10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就上述案件的判决,六冶与台兴公司正在商讨和解方案,公司将积极寻求合理的应对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46号)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322号)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15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调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设)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天津建设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63,643,114.79元、利息暂计人民币7,283,601.05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达成的调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天津建设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商务园西区W24
法定代表人:李华国
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设)
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香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光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0日,天津建设与新城建设签署了有关合同,为不影响双方项目施工进度,约定天津建设向项目建设先行投入资金人民币63,643,114.79元,期限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新城建设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新城建设截至天津建设起诉之日,未能依据约定按时支付本息。根据双方约定,如新城建设逾期未偿付款项,所欠款项按照年化利率10%计算收取利息,新城建设应向天津建设给付所欠本金并按照年化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
由于新城建设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天津建设于近日向位于天津市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津0116民初2322号),受理了天津建设的诉讼请求,具体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令新城建设偿还人民币63,643,114.79元,并以人民币63,643,114.79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0%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人民币7,283,601.0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0,926,715.84元);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新城建设承担。
天津建设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新城建设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额为银行存款人民币70,926,715.84元或等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新城建设银行账户、房产或其他等值财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2)津0116民初2322号),裁定冻结新城建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926,715.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建设及新城建设达成和解,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2)津0116民初232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天津建设及新城建设确认,截至2022年2月28日,新城建设欠付天津建设本金人民币63,643,114.79元以及相应利息人民币6,201,541.51元(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按年利率6.5%计算,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按年利率10%计算),共计人民币69,844,656.30元;
(二)新城建设同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查封的在案款项人民币15,730,000.00元用于支付所欠天津建设款项,其中偿还本金人民币9,275,592.79元,截至2022年2月28日之利息人民币6,201,541.51元,以及支付诉讼费人民币198,217.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用人民币49,648.70元。上述款项支付后,截至2022年2月28日之利息已付清,剩余未付本金人民币54,367,522.00元。实际付款时间为法院解封当日,自2022年3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15,7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计算;
(三)自2022年3月1日起,天津建设及新城建设同意欠付款利息按照年化利率6.5%计取,新城建设在2023年8月31日前将欠款本息全部还清。具体如下:1. 新城建设于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6,390,000.00元,其中利息人民币304,307.10元,本金人民币6,085,692.90元;2.新城建设于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000.00元,其中利息人民币2,127,082.80元,本金人民币7,872,917.20元;3.新城建设于2023年2月28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000.00元,其中利息人民币656,644.82元,本金人民币9,343,355.18元;4.新城建设于2023年5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0,000.00元,其中利息人民币516,033.41元,本金人民币9,483,966.59元;5.新城建设于2023年8月3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1,940,084.32元,其中利息人民币358,494.19元,本金人民币21,581,590.13元。如被告上述实际付款时间早于约定的最晚时间,以实际付款时间计算利息;
(四)如新城建设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的,天津建设有权就本案所涉剩余欠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新城建设一次性偿清全部款项;
(五)新城建设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天津建设支付的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用共计人民币252,865.7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达成的调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三)《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津0116民初2322号)
(四)《民事裁定书》((2022)津0116民初2322号)
(五)《民事调解书》((2022)津0116民初2322号)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2-014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二冶)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十二冶请求确认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后变更为请求被告偿付该款项)人民币53,037,620元(其中:工程及材料款债权人民币20,983,200元、履约保证金债权人民币3,655,000元、大型机具延期费用债权人民币19,125,560元、大型机具货值债权人民币9,148,060元、工程进度款利息债权人民币125,800元)及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相关资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了足额减值准备。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并就十二冶对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重工)的债权进行确认及申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债权最终实现情况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十二冶与北方重工订立了某项目工程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及工程设备安装材料合同。2018年6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方重工破产重整案件指定北方重工清算组担任北方重工管理人,十二冶在申报债权过程中因北方重工清算组及北方重工相关人员的原因未申报成功,向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5))。
二、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一审法院的要求,十二冶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请求依法判令北方重工给付十二冶款项人民币53,037,620元(其中:工程及材料款人民币20,983,200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655,000元、大型机具延期费用人民币19,125,560元、大型机具货值人民币9,148,060元、工程进度款利息人民币125,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北方重工承担。
2021年9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1295号),认为十二冶对确认破产债权存在异议,应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债权之诉,不应提起要求北方重工承担偿还责任的给付之诉,据此获得个别赔偿。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十二冶的起诉。
2021年9月,十二冶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1295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二冶主张,一方面,十二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一审裁定存在未提及诉讼费的处理、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另一方面,十二冶一审立案诉讼请求即为确认之诉,经一审法院要求,才变更为给付之诉。十二冶上诉请求为:
(一)依法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1295号);
(二)裁定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北方重工承担。
2022年1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1295-1号),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1295号)进行了更正:(2021)辽01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书中应增加“原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6,988元,本院予以退还。”
近日,十二冶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终260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个别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允许单独获得清偿,对十二冶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的相关资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了足额减值准备。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并就十二冶对北方重工的债权进行确认及申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债权最终实现情况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5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1295号)
(二)《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1295-1号)
(三)《民事裁定书》((2021)辽民终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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