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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47,966,88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3号)核准同意,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0,000股,并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396,14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23,603,852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1,603,852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9月30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共涉及限售股东11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7,966,8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9794%。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47,966,880股,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2年3月31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承诺如下:

  (一)股东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兴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光控低碳新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所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本公司/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3、本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若本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股东刘启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6、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股东南海基金、兴皖创投、诚毅创投、陟毅咨询、青岛光控、李哲、瑞高投资、金通安益、张萍、曾年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元琛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元琛科技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元琛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7,966,88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9794%。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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