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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2-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郑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7号)。函件主要内容如下: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郑峰文:

  2012年8月6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资源或公司)与齐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置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中润资源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基投资)100%股权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股权转让对价39,133.15万元,债权转让对价9,893.08万元,对价合计49,026.23万元。2012年8月7日,中润资源发布《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出让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债权的公告》披露该交易,称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经查,中润资源转让盛基投资100%股权及其对盛基投资享有的债权给齐鲁置业的行为由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峰文安排,齐鲁置业作为中间过桥方配合,最终真实受让方为昆仑江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江源)。2012年,中润资源、昆仑江源同受郑峰文控制,昆仑江源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法人。中润资源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转让交易金额占当时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61%。

  中润资源2012年8月7日披露称该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郑峰文,向中润资源和董事会隐瞒该交易的真实情况,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主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润资源及郑峰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加强交易核查,规范交易行为,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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