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的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利率参考行业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利率确定,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范围内相互调剂。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以公司与相关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上述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履约保证金、投资并购、保函、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融资不再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确保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工作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与银行办理相关授权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5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独立董事认可,拟聘任古希印先生为副总裁、杨谭先生为兼任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简历详见附件)。同时根据公司经营安排,总裁刘文波先生不再兼任分管财务负责人,仍担任公司总裁、董事职务。
古希印先生、杨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个人简历
古希印:男,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注册物业管理师。1992年至1997年,在山东省烟台市武警支队服兵役;1997年至2005年,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保安服务公司担任大队长;2005年至2008年,担任招商局物业龙岗分公司副经理;2008年至2016年,历任招商局物业东莞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6年至2020年,担任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担任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BG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担任禹洲集团助理总裁兼深圳禹佳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杨谭:男,1984年出生,本科学历。2007年至2015年,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营销主管、营业部副经理、分公司机构业务负责人;2015年至2021年,历任重庆市中科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董事局办公室主任、副总裁;2021年7月至今,担任新大正副总裁、兼智慧城市运营事业部负责人。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6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的相关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张民胜先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75万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股份数量157.95万股的比例为2.37%。
2、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以来,公司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因此本次无需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此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7.58元/股。 3、回购的资金总额和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约为65.925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3.75万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清醒。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张民胜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17.5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和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以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2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分配比例及转增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
2、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3、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8,826.39万元,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606.98万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2,804.33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32,262.40万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44,934.22万元;母公司报表的未分配利润为27,268.26万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44,982.80万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
1、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2,681,00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以此初步核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8,134.05万元(含税),占公司当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48.98%,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比例的要求。
2、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2,681,000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以此初步核算,本次转增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27,753,400股, 母公司报表资本公积金余额预计减少65,072,400元,余额预计为384,755,538.32元,资本公积足以实施本次转增方案。本次转增股本后,有利于增加公司股票的流动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以及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红比例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决策程序。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相应摊薄。
3、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7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同意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0.04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1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全部57,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由于在授予期限2022年3月10日内没有满足授予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公司决定取消授予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30.045万股。
三、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全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预留限制股票期限已满,公司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授予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本次取消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取消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授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取消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2-01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办法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的议案》,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考核办法调整的相关说明
公司原有激励考核办法为三层考核指标:集团层面为开关指标,激励员工关注公司经营基本业绩的完成;组织层面为调整指标,激励员工关注本部门年度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个人层面同为调整指标,激励员工关注个人年度考核的完成。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发现:原有考核结果为=集团层面*组织层面*个人层面,因组织层面和个人层面均为调整指标,个人层面指标又与组织层面指标直接挂钩,容易造成某个组织中的个人受到双重考核。故为突出股权激励考核的指向性,使考核更加合理有效,拟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调整后的考核仍然为三层考核指标:集团层面为开关指标不变;组织层面调整为第二层开关指标,避免造成对员工的双重考核;个人层面仍为调整指标,但调整原有考核的系数难度,原有C以上均为系数1,修改为:B以上为系数1,C为0.8,其余系数不变,旨在激励员工在能力范围能完成最好结果。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本次调整自2022年度开始实施,不影响2021年度考核结果。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考核办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为突出股权激励考核的指向性,使考核更加合理有效,有利于充分调动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调整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考核办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考核办法更加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本次调整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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