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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2-027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定于2022年4月12日15:00-16:30在全景网举办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执行董事长胡伯平先生、独立董事王彦超先生、高级副总裁兼董秘赵寅鹏先生、财务部总经理张玉旺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2年4月11日15:00前访问https://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0970         证券简称:中科三环         公告编号:2022-026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03号)核准,公司获准向原股东配售159,780,000股新股。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完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525,773股,发行价格为4.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77,365,978.50元,扣除发行费用11,577,624.5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65,788,353.9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对公司本次配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099号《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近日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科宁达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科宁达工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开发区支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三环(赣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赣州)新材料”)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1”)、宁波科宁达工业或三环(赣州)新材料(简称“甲方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2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2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2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峥、王培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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