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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09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捷盛”)、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吉盛”)、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和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3.33亿元及利息、费用等;为浙江捷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费用等;为浙江吉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9亿元等;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1亿元等;为浙江安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38亿元等。截至2022年3月27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1.20亿元,实际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0.21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02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2.05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36亿元,均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的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3.33亿元及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捷盛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吉盛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9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1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银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38亿元。

  截至2022年3月27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1.20亿元,实际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0.21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02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2.05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36亿元,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7日、2021年5月11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阮小云

  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

  经营范围年产:35万吨硫酸、7万吨发烟硫酸、1万吨液体二氧化硫、4000吨液体三氧化硫、13万吨亚硝酰硫酸、10万吨硫磺(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亚硫酸钠、水蒸汽(热力);销售:自产产品;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咨询与技术服务;染料、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捷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伟明

  注册资本:2,937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硫酸铵溶液、硫酸钠(以上除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产品;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的原辅材料(除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业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含量>8%]、硝酸;其他危险化学品:氨、磺化煤油、萘、1-甲基萘、2-甲基萘、过硫酸铵、亚硝酸钠、亚硝酸钙、苯酚、邻硝基乙苯、1.4-苯二酚、盐酸、丙烯酸[稳定的]、甲基丙烯酸[稳定的]、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氨溶液[含氨>10%]、甲醛溶液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无仓储批发,有效期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吉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五)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中信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浙江染化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3、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3.33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浙江染化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关于浙江捷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中信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浙江捷盛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3、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2亿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4、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浙江捷盛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关于浙江吉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为浙江吉盛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的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浙江吉盛在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下称“债权确认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立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3、保证范围

  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浙江鸿盛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最高债权限额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0.9亿元。

  5、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浙江吉盛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浙江吉盛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建设银行与浙江吉盛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关于浙江鸿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为浙江鸿盛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浙江鸿盛在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下称“债权确认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立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3、保证范围

  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浙江鸿盛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最高债权限额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1亿元。

  5、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浙江鸿盛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浙江鸿盛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建设银行与浙江鸿盛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为浙江安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贸易融资业务的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浙江安诺在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下称“债权确认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立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3、保证范围

  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浙江安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最高债权限额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38亿元。

  5、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浙江安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浙江安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建设银行与浙江安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22年3月27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3.92亿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4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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