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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2-030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兑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8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4月11日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旗滨转债“)将于2022年4月11日开始支付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旗滨转债

  3、债券代码:113047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

  6、发行数量:1,50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1年4月9日至2027年4月8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当年适用票面利率

  付息方式:

  ①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1年4月9日(T日)。

  ②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③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

  ⑤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4月15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10月15日至2027年4月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15元/股,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旗滨转债“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18日起调整为12.8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13、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资信评估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 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兑息债权登记日:2022年4月8日

  2、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2年4月11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2年4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旗滨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1栋36楼

  电话:0755-86353588

  联系人:文俊宇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77号8-11层

  电话:021-58301318

  联系人:投行业务管理部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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