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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51,430,400股,占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风光”)股本总数的36.75%,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新风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990,000股,并于2021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39,95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09,802,65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8.4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147,34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1.5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股东数量为41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51,43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4月1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洪臣、徐卫龙、程绪东、胡顺全、安守冰、马云生、尹彭飞、何昭成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何洪臣、胡顺全、尹彭飞、李瑞来、方汉学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本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四)公司股东福建平潭利恒投资有限公司、济宁英飞尼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和光方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济宁博创财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自然人股东许琳等26人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关于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51,430,4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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