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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震有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创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创新”、“信息披露义务人1”)持有公司股份9,680,466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4.99998%,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收到股东南海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同创同运同享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同创”、“信息披露义务人2”)发来的《关于减持震有科技股票的进展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二) 权益变动情况

  

  (三)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3、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减持股份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苑南路3176号彩讯科技大厦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经理吴闽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薛梅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祁丽、赵朝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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