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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2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25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3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4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所有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3月24日)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遵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和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5133          证券简称:嵘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乐和路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夏诚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陈双奎先生因工作原因向本次股东大会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彦婷、宋琳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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