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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接D72版)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二)本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未行使权益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职务平级调动或晋升),其获授的权益不受影响,仍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如激励对象降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激励对象因免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在公司担任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被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最新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2年4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为8.12元/股。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2年5月初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1日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22-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3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肖伟先生主持,会议以举手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销售规模稳定增长,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针对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公司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销售系统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2-018)。

  董事王振中先生、杨永春先生、吴云先生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表决3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王振中先生、杨永春先生、吴云先生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表决3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实施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对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确认,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8、在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以及做出其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王振中先生、杨永春先生、吴云先生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本议案,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表决3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1日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22-016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3月31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殷世华先生主持,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状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2-01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销售系统核心人员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11日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22-017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医药制造(2022年修订)》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2022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分行业经营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注射液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0.47%,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36.69%,主要系热毒宁注射液销售同比增长所致。

  (2)口服液的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69.34%,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63.48%,主要系金振口服液销售同比增长所致。

  二、2022年1-3月公司主营业务分地区经营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华北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西北地区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57.27%、54.16%、44.68%、38.65%,营业成本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37.06%、39.59%、39.73%、34.70%,主要系报告期金振口服液、热毒宁注射液销售同比增长所致。

  2022年1-3月,公司合并报表实现营业收入1,078,624,792.24元,同比增长25.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985,159.38元,同比增长30.94%。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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