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2-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预计
近日,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百超市)就与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茂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事宜,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西伟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因与南百超市发生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伟茂公司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27日、2018年8月8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2022年3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桂0102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伟茂公司与被告南百超市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二、被告南百超市对《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事项进行清算;三、被告南百超市向原告伟茂公司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1,020,000元;四、驳回原告伟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南百超市的反诉请求。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3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
二、本次上诉情况
因双方不服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均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我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第三、第五项判决;
2.判令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伟茂公司承担。
二、伟茂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南百超市支付房屋、设备使用费305万元;
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南百超市支付设备损失费500万元;
3.被上诉人南百超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目前处于上诉阶段,最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会对我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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