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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367.50万股,占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霍莱沃”)目前总股本数的比例为36.96%,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9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为2.50%。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27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为34.46%;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

  一、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证监许可〔2021〕893号文,同意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250,000股,并于2021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37,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7,517,116股,限售流通股为29,482,88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1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2.50万股;除战略配售股份外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9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275.00万股。上述限售股股东数量共计10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67.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4月20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陆丹敏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公司董事、总经理陆丹敏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公司董事方卫中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公司董事方卫中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按照监管规则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6、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公司其他股东中金科元股权投资基金(重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上虞浙科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腾十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之华、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中金科元股权投资基金(重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鹏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上虞浙科汇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腾十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之华、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减持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本人自行承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规定,富诚海富通霍莱沃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霍莱沃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霍莱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股东限售承诺;

  (三)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霍莱沃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霍莱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367.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96%,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9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为2.50%。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27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比例为34.46%。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 上网公告附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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