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宠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宏信证券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中宠股份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1627号文《关于核准烟台中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中宠股份于2020年10月30日非公开发行股份17,373,312.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7.50元,共募集资金651,499,200.00元,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募集的资金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5,000,000.00元(含增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币636,499,200.00元汇入中宠股份账户,其中114,110,000.00元汇入中宠股份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账号:38110188000207666);137,000,000.00元汇入中宠股份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账号:632368155);54,999,200.00元汇入中宠股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账号:37050166746000001529);100,000,000.00元汇入中宠股份在中信银行烟台莱山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账号:8110601012701187440);230,390,000.00元汇入中宠股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账号:219542589137)。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7,327,710.67元(不含增值税),中宠股份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4,171,489.3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0)第000040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宠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等;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10、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培训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中宠股份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中宠股份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宠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中宠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中宠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中宠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中宠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中宠股份尚有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要求中宠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中宠股份于2020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宏信证券委派任滨、杨锋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2021年11月,保荐代表人任滨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中宠股份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宏信证券委派逄伟先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逄 伟 杨 锋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吴玉明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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