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以电子通讯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上官文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2022年4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张春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中“替代氰化电镀的高密度铜电镀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2年下半年。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董事会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07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以电子通讯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邓正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08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4月15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218.00万股的0.7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孚新科”)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2022年4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意见。
2、2021年9月1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雷巧萍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2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1年9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49)。
4、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50)。
5、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1月24日为授予日,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29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2022年4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为: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董事会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2022年4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4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2022年4月1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4月15日
2、授予数量:7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9,218.00万股的0.76%
3、授予人数:8人
4、授予价格:10.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7.48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54%、23.23%及21.87%(采用申万化工指数波动率最近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96%(采用申万化工指数行业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预留部分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一定影响。考虑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三孚新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孚新科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09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中“替代氰化电镀的高密度铜电镀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2年下半年。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8号)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4.637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1.0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4,201,538.31元,扣除发行费用51,342,622.6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2,858,915.6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华兴验字[2021]21000200193号《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285.89万元少于《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6,000.00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概况
公司“替代氰化电镀的高密度铜电镀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原计划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时间为2021年下半年,目前项目主体建筑已封顶并完成竣工验收。截至目前,募投项目工程建筑的内部装修及设备购置仍未完成。公司结合目前该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公司“替代氰化电镀的高密度铜电镀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拟在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三横路57号现有厂区红线范围内新建综合车间、研发试验车间和测试试验车间,本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无氰碱铜等产品的技术研发及测试能力,为相关产品提供配方优化、产品测试和示范推广等服务。对公司相关产品的研发、测试和示范推广具有重大意义。
在项目计划实施期间,公司阶段性的将工作重心聚焦于核心人才引进、营销事业部的筹建及组织架构重整等工作,使得项目的投资进度有所放缓。
同时,由于项目中部分施工人员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无法及时按原定计划到位并开展工作,导致项目的内部装修实施进度有所延缓,相关设备的运输、交付、安装、调试等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另外,由于项目建设地周边企业建筑施工导致建设地南侧路面、围墙出现裂缝与下沉,部分项目建筑设施墙体损坏,造成综合验收滞后。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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