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编号:临2022-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票于2022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发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公司股票2022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累计跌幅达25.31%,公司股票近期涨跌幅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自查,公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和行业政策均未发生重大调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前期披露的信息需要更正、补充之处;除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函证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不存在对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不涉及热点概念事项。除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短期波动较大风险
公司股票2022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累计跌幅达25.31%,公司股票涨跌幅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五、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征询函的回复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33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4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4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韩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佳敏律师、陈媛律师
(二)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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