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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2-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或“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分别于2022年3月17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2022年3月18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问询函及违规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2022年3月26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2年4月2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及延期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2022年4月12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及延期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截至目前,公司违规担保情况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资金被划扣情形

  截至2022年3月10日,公司存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的违规担保相关的7张定期存单金额为8,500.00万元,活期存款余额2,629.43万元。根据2022年4月18日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获取的银行对账单及交易明细清单,上述7张定期存单以“质扣”名义于2022年3月20日被划扣合计7,575.85万元,活期存款以“法扣”名义于2022年3月28日被划扣2,292.54万元,合计被划扣金额为9,868.39万元。截至目前上述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为1,263.46万元。

  二、关于违规担保涉及的诉讼事项进展

  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五华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粤1424民初1323号>,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就梅州晶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穆先生作为广东汇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担保方与五华惠民村镇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提起诉讼,要求梅州晶铠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穆先生承担担保责任并赔偿违约金等。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三、公司后续措施安排

  1、公司将尽快核实本次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违规质押担保相关定期存款账户和活期账户资金被划扣原因。

  2、针对公司存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资金被用于违规担保及被划扣的情形,公司已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以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3、公司将进一步核实违规担保情况,推进相关问题解决,对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

  公司存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的资金被划扣,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流动性困难等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由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正处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调查结果尚未明确;因公司存在的违规担保问题,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关担保义务,进而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流动性困难等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同时,公司发生违规情况也反映公司内控存在缺陷亟待整改,公司将积极整改,强化有关内控制度的执行,防范上述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或子公司将尽快采取相关措施,积极与相关银行沟通尽快解除违规担保协议,追偿损失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督促公司相关责任人尽快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公司的损失资金。

  提醒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立案调查和违规担保事项进展以及公司的经营和内部控制风险,谨慎开展投资活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2-030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1、要求梅州晶铠以其名下的单位定期存单(编号:20012006)项下的存款对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2、要求梅州晶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00,000元整;

  3、要求郑穆先生对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要求所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整;

  5、要求所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以上标的额暂计:¥11,9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对梅州晶铠及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与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之(2022)粤1424民初1259号案件具有关联性。

  如被告败诉且被告一(债务人)及其他被告(其他担保方)无法承担还贷责任,则可能导致梅州晶铠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造成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紫晶存储”)全资子公司梅州晶铠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五华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粤1424民初1323号>,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就梅州晶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郑穆先生作为广东汇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担保方与五华惠民村镇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提起诉讼,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振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09015343X5

  住所: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189号

  被告一:广东汇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50YWKH5A

  住所:五华县水寨镇进城大道与工业大道交汇处冠华城2栋103

  被告二: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国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4UJW7B7Q

  住所:五华县水寨镇经济开发区工业一路科创大厦六楼

  被告三:张美玲,女,汉族,1987年10月生

  被告四:李蝉娟,女,汉族,1976年11月生

  被告五:郑穆,男,汉族,1971年11月生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五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2104601DQLD0008)》、《权利质押合同(22104601DQLD0008001)》、《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2)》、《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3)》、《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4)》;

  2、判令被告一(被告一为债务人/借款人:广东汇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

  3、判令被告二以其名下的单位定期存单(编号:20012006)项下的存款对被告一的清偿义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00,000元整;

  5、判令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整;

  7、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由上述五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标的额暂计:¥11,900,000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1月10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整用于经营需要购买瓷砖。

  2022年1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2104601DQLD0008)》约定:一、借款金额人民币900万元整;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4.35%;二、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三、担保方式为一般质押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四、原告与被告一在该合同中约定了复利、罚息的计算标准和方法、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

  同日,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各自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2)》、《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3)》、《保证合同(22104601DQLD0008004)》,均约定:一、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2104601DQLD0008)》所形成的债权900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被告三、四、五均在各自的保证合同中进行签章确认。

  同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22104601DQLD0008001)》约定:一、被告二作为出质人,将存单户名为“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存单号码20012006,存单金额1000万元整,存单期限一年的《五华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定期存单》一张出质于原告,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900万元。二、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三、双方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梅州晶铠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以及《质押承诺书》并在上述质押合同中进行了签章确认。

  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于当日向被告一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据悉,目前被告二向原告提供的单位定期存单已经被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导致被告二出质的权利出现被冻结的情形;以及被告二已于2022年4月6日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对被告二不发生效力,且要求原告返还该单位定期存单。

  综上所述,原告与五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权利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现被告二出质的权利被法院冻结的情形以及被告二向贵院起诉要求确认《权利质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以及返还该单位定期存单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原告与上述五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且有权要求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贷款、要求被告三、四、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有权要求被告二以其名下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存款对被告一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根据《民法典》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五华惠民村镇银行对梅州晶铠及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与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之(2022)粤1424民初1259号案件具有关联性。

  如被告败诉且被告一(债务人)及其他被告(其他担保方)无法承担还贷责任,则可能导致梅州晶铠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造成相关账户出现资金减少,可能造成公司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可能引发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预估相关诉讼对损益方面的具体影响金额,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继续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2-029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及延期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紫晶存储”)分别于2022年3月13日、3月17日、3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34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38号)、《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40号),要求公司对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披露。

  上述问询函下发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方对所涉及相关问题进行核查,但由于上述问询函涉及的部分问题仍需要补充、完善,期间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延期并披露了相关的进展情况,分别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问询函及违规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2022年3月25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2022年3月30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2022年4月2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及延期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2022年4月12日披露《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及延期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上述问询函回复日期延期至2022年4月19日。截至目前,各项落实工作仍在开展过程当中,进展情况如下:

  一、关于相关问询函工作进展情况

  自上述进展公告披露以来,公司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包括资金被划扣和违规担保涉及的诉讼事项的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和《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自上述进展公告披露以来,公司所采取的保全公司资产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司法措施进展如下:

  针对公司存于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资金被用于违规担保及被划扣的情形,公司已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相关质押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并诉请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相关定期存单存款金额并支付利息。

  二、关于相关问询函延期回复说明

  由于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核查需要较多外部单位配合,部分资料尚未获取,目前相关工作仍在推进当中,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拟继续延期回复问询函。延期期间,公司将组织各方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预计将于2022年4月26日前完成上述问询函的回复披露工作,延期回复期间如上述问询函涉及事项取得实质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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