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2-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伟与陈*明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锌电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2)云民终542号、54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3日、2021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及《云南罗平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对投资者曾*伟与陈*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和杨建兴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2,477,647.35元和79,217,450.09元的相关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081号及2021-089号公告。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裁定书(2022)云民终542号
因上诉人曾*伟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3962号民事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曾*伟在本案中无论是基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之诉,还是因投资关系提起的合同纠纷之诉,均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原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曾*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裁定书(2022)云民终543号
因上诉人陈*明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3963号民事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明在本案中无论是基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提起的赔偿之诉,还是因投资关系提起的合同纠纷之诉,均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原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风险提示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为终审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如有后续情况,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云民终542号;
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云民终543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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