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27

  

  股东深圳华创金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持有公司28,000,000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3067%)的股东深圳华创金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5月18日-2022年11月14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7,000,000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243%)。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天马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华创金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金盛”)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ST天马股份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深圳华创金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持有主体为中投发展(深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发展”)。2021年8月17日-2021年11月17日,中投发展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将其持有的28,000,000股股份转让给了华创金盛,中投发展和华创金盛是中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0612.HK)分别100%持股的下属子公司;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二级市场减持了22股公司股份;以上转让完成后,中投发展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华创金盛持有上市公司28,000,000股,华创金盛与深圳市中奇信息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成为一致行动人。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华创金盛持有公司股票28,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3067%;其与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中奇信息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海南奇日升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持有公司股票125,933,75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0.374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减持原因:减持股东的自身财务需求以及安排

  2、拟减持股份来源:从公开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购得的股票

  3、拟减持比例及数量:27,0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2243%。减持过程中股东将遵守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的1%。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5、时间区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5月18日-2022年11月14日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在公司2019年5月11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深圳市中奇信息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86号)的回复公告》中,华创金盛明确承诺“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计划未来12个月内不会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股份,另计划未来12个月内择机增持1%至5%权益股份”。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1、中投发展原持有公司12,000,000股票,其于2019年5月14日至2020年9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共计增持16,000,022股,增持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181%;

  2、海南奇日升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30日,通过二级市场竞价共计增持有45,490,201股,增持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7476%;

  3、中投发展于2021年11月17日在二级市场减持了22股公司股份。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11月1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综上,上述两股东共计增持数量为66,530,223,增持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657%,且减持行为不违反其承诺。因此华创金盛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且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若华创金盛完成本次减持计划,其与一致行动人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华创金盛并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其减持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华创金盛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ST天马股份的通知》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28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

  决定对公司预重整登记并确定

  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4月8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公司债权人徐州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允智)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中院、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出具的《通知书》(【2022】浙08民诉前调1号之一)。衢州中院决定对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由政府、法院、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管理人。衢州中院决定对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不代表衢州中院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登记概述

  (一)预重整申请情况

  2022年4月6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送达的(2022)浙08民诉前调1号《通知书》。《通知书》称,申请人徐州允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衢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4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二)法院决定预重整登记情况

  202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出具的《通知书》(【2022】浙08民诉前调1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4月2日,徐州允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预重整。你公司对此无异议。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预重整的意见,本院经审查后决定于2022年4月19日对你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另根据相关规定,由政府、法院、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组成评审小组,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预重整管理人,进行企业预重整工作。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在预重整期间,你公司应当配合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法院及债权人的监督,具体包括承担以下义务:

  1、配合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2、将与预重整有关的债务人信息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给债权人、意向投资人;

  3、继续经营的,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4、及时向管理人报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5、不得有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6、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预重整方案;

  7、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预重整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管理人名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任律师

  3、职责:

  1)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等情况;

  2)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监督债务人及时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4)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预重整方案;

  5)组织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进行表决;

  6)向属地政府、债权人会议、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情况,制作预重整工作报告;

  7)属地政府和法院认为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联系人:陈律师

  5、联系方式:18267171027,邮箱:tmgfglr@163.com

  (四)预重整期间若涉及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后续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等相关内容,待确定之后,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补充披露义务。

  二、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衢州中院决定对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有利于提前启动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及经营工作安排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登记与审查、资产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等,并与广大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重整事项的反馈意见和认可程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及重整成功率。

  截至目前,公司已与法院、债权人等相关方进行了积极沟通,各相关事项正在紧密推进中。公司将继续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预重整工作。

  三、风险提示

  1、法院决定对公司的预重整进行登记,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衢州中院向公司送达的《通知书》(【2022】浙08民诉前调1号之一)。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2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20日(星期三)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知春路甲18号院(北京现代荣华汽车北侧红色大门)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武剑飞先生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55,087,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1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1,30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0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3,781,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3,781,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3,781,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1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与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结算确认书》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254,095,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12%;反对69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9%;弃权2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9%。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90,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752%;反对69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426%;弃权29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823%。

  (3)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5》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254,095,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12%;反对90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2%;弃权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90,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752%;反对9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561%;弃权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87%。

  (3)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袁姿、杜沙沙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3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

  《承诺函5》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况

  2022年3月23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承诺人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睦德)出具的《承诺函5》。徐州睦德对前期承诺的部分内容作出了适当调整或明确,并为保证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足额履行因公司败诉的违规担保案件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清偿义务,徐州睦德承诺以其全资持有的徐州智者山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智者山)的一定比例的股权向公司提供担保。本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披露的《关于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5>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于2022年4月9日披露的《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5>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于2022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2022年4月20日,公司与徐州睦德在北京海淀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双方尚待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办妥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法律手续。

  二、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徐州睦德为甲方,公司为乙方)

  “第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

  1.1  本合同所称主债权系指依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债权金额为【乙方现有已决违规担保败诉案件最终实际承担的最大偿付额(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及乙方现时存在或未来新增的未决违规担保案件的假设败诉最终实际承担的最大偿付额(暂模拟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之和】扣减【喀什星河和徐茂栋就现时或未来已决违规担保败诉案件已向乙方履行的偿付金额、甲方就现时或未来已决违规担保败诉案件导致乙方实际损失已向乙方履行的代偿金额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甲方留存乙方的预先代偿义务额及未来可能产生的预先代偿义务额之和】的差额。根据甲乙双方于2022年3月23日签署的《结算确认书》的相关确认,现时主债权金额为6755.050015万元。

  1.2  主债权的具体情况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质押权利

  2.1  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且设定质押系以甲方取得“质押权利清单”载明的权利状态为前提及生效条件。

  2.2  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2.3  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到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4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特别而言,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及于质权的孳息。

  2.5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价值不低于主债权金额的120%。具体而言,

  于担保期限内的每年4月30日或之前(2022年度除外),甲方应与乙方确认剩余主债权金额,并提供本合同项下质物最近基准日的评估报告以确定甲方提供担保的质物的价值是否持续符合不低于主债权金额的120%的规定。如低于该等规定,甲方应在当年6月30日前追加提供担保物,以符合该等规定。

  第三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3.1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违约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2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之日止。

  第四条 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

  4.1  本合同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办妥本合同项下股权质押登记法律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本合同项下质权自前款约定的质押登记法律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设立。

  因当前疫情防控导致无法办理质权设立登记的合理期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日时限内。

  4.2  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

  4.3  如债务人或第三人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第三人代偿后使得乙方无需承担责任并造成损失的,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第五条 质押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本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出质人、质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

  6.1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甲方同意。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息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6.2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6.3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对甲方处分质押权利的限制

  7.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

  7.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馈赠质押权利,甲方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的,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7.3  第7.1条、第7.2条对质押权利的限制同时适用于甲方控制的徐州智者山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智者山、目标公司)持有的山东中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弘)21%的股权。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质押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徐州智者山和/或山东中弘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第7.1条、第7.2条和第7.3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质押权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如下:

  甲方全资持有徐州智者山,注册资本为210万元整,该等股权上未设定质押权利。目标公司持有山东中弘21%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210万元,实缴出资额210万元)。甲方以其所持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已经由甲方股东会决议予以书面同意。

  根据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的中锋评报字(2022)第01068号《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拟股权质押所涉及的徐州智者山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为 209.94万元,评估值为17,902.86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股权质押合同》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2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