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管理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裁定批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重整程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2021年7月9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甘12破1-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连晶、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李文阁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和9.4.1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以及《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管理人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重整情况进展
2022年4月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会议已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管理人向陇南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2022年4月22日,管理人收到了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甘12破1-5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恒康医疗重整程序。
二、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组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 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陇南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恒康医疗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由恒康医疗负责执行,现金一次性清偿部分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可能对公司2022年度的净资产等数据产生影响,具体数值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警示
1、法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七)项和和9.4.13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仍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在监督期内,监督恒康医疗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并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管理人发布的信息均已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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