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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 对外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2-028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1号和【2022】22号),分别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对公司董事长车成聚先生等8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要求公司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现就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 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使用暂时闲置的5亿元募集资金购买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红棉理财——272天人民币债券计划理财产品,公司未如实披露该笔理财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也未在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笔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规定。

  二、关于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5亿元募集资金购买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红棉理财——272天人民币债券计划理财产品,实际系存入定期存单,并以定期存单为广州朴臻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公司未披露本次对外担保情况,也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

  现将本次对外担保情况公告如下:

  

  除上述对外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担保情况。

  三、其他说明

  公司深刻认识到上述事项的严重性,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整改,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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