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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资产及持有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1月11日和2022 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及子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披露了公司部分资产及持有的参股子公司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数额为102,790,015元对应股权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公司通过与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积极沟通,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近日,公司经查询获悉《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中披露冻结的公司资产已全部解封。公司持有的参股子公司金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数额为102,790,015元对应股权已解除冻结。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40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正大”)重整程序。

  2、重整计划的执行将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临沂金正大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临沂金正大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一、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概述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11 日收到控股股东临沂金正大的《告知函》及转发的临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资料,临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12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申请破产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9月4日、2021年9月15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26日、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22日、2022年2月18日、2022年4月19日披露了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

  二、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进展

  2022年4月25日,公司接到临沂金正大管理人《关于重整进度情况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鲁1329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沂金正大破产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20)鲁1329破申22号决定书,指定金正大集团风险化解工作专班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2年4月16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临沭县人民法院批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并终止临沂金正大重整程序。

  2022年4月25日,管理人收到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9破16-4号民事裁定书,临沭县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并终止临沂金正大重整程序。根据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该协议已生效,重整投资人将按照重整计划开展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临沂金正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三)》,并终止了临沂金正大重整程序,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提请重整投资人临沂民营经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好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2、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临沂金正大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临沂金正大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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