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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17   股票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2-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下属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第七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宁波”)近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获悉赛鼎宁波涉及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赢”)起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当前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原告: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被告:

  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被告三: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钟玉

  被告六:徐曙

  被告七: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八: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九: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被告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十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原告中泰创赢称,其于2016年11月起持续投资购买康得新股票,截至2021年5月减持完毕,上述投资发生损失。原告中泰创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支付因其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5,147,309,935.83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1,544,192.98元,印花税5,147,309.94元;请求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对原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经初步核实,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实施财务造假而依然配合的情形,同时本案被告多达十一名,赛鼎宁波仅为第七被告,公司初步评估,本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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