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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490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3343号),于2021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于2021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57),于2021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7375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7376号)、以及《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经事后审核发现,相关报告中部分内容列报有误,现对该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一、 由于报告期内对参股公司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76%股权的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中介费用为173.89万元,该影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更正后,报告期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约为-106.2万元。同时因2021年报的“关联方资金拆借”部分未披露资金拆借相关情况及未披露担保事项的具体期限,故针对上述情况对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正,其中《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相关信息:

  1、“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六、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关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2、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八、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关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3、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之“九、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关于“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4、“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主营业务分析”之“1、概述”,更正如下:

  更正前:

  2021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实现营业收入12,599.12万元,同比增长16.69%;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2,324.7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486.51万元,同比下降89.63%;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40.55万元,同比下降79.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628.05万元,同比下降30.25%。

  更正后:

  2021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实现营业收入12,599.12万元,同比增长16.69%;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2,324.72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486.51万元,同比下降89.63%;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40.55万元,同比下降79.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534.35万元,同比下降25.61%。

  5、“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之“2、重大担保”,关于“担保期”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万元

  

  更正后:

  单位:万元

  

  备注1: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根据原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表述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6、“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项下“5、关联交易情况”,更正如下:

  更正前:

  (4)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

  单位:元

  

  (5)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更正后:

  (4) 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

  

  备注1: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根据原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表述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备注2:2021年9月,公司已向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50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1200万元。

  (5)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元

  

  7、“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八、补充资料”,更正如下:

  更正前: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更正后: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二、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中相关信息:

  1、“二、公司基本情况”之“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1)近

  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关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2、“二、公司基本情况”之“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2)分

  季度主要会计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三、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4903号)的相关信息:

  1、 “十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五)、关联方交易”项下新增“5、

  关联担保情况”、“6、关联方资金拆借”,更正如下:

  更正后:

  5、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担保方

  单位:元

  

  备注1: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根据原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表述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备注2:2021年9月,公司已向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50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1200万元。

  6、关联方资金拆借

  (1)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单位:元

  

  (2)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单位:元

  

  2、  “十六、补充资料”之“(一)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二)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一) 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二)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单位:元

  

  更正后:

  (一) 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元

  

  (二)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单位:元

  

  四、 由于“智捷天然气”长期股权投资终止存在不确定性,报告期末,公司未终止确认关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故对前期已披露的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正,其中公司《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中相关信息:

  问题九、截至报告期期末,你公司联营企业智捷天然气账面余额为891.59万元,报告期内未确认投资收益或计提减值准备。请说明智捷天然气股权转让进度,转让是否完成,若完成,请说明该资产仍属于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因;若未完成,请说明是否应根据强制清算等情况对该资产计提减值。回复更正如下:

  更正前:

  (二)2021年9月24日,公司与彭州天然气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余款,并终止确认智捷天然气长期股权投资。

  2021年9月24日,经我公司与彭州天然气多次沟通协调,由于智捷天然气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客观上各方无法按照约定办理智捷天然气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同意彭州天然气无须支付余款,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由彭州天然气享有。

  2021年9月29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所持智捷天然气35%的股权已事实上转让给彭州天然气,公司不再享有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终止确认智捷天然气长期股权投资,不再持有智捷天然气股权,该股权转让已完成。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13,000,000.00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8,915,934.20元

  投资收益4,084,065.80元

  更正后:

  (二)2021年9月24日,公司与彭州天然气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余款,并终止确认智捷天然气长期股权投资。

  2021年9月24日,经我公司与彭州天然气多次沟通协调,由于智捷天然气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客观上各方无法按照约定办理智捷天然气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同意彭州天然气无须支付余款,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由彭州天然气享有。

  2021年9月29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所持智捷天然气35%的股权已事实上转让给彭州天然气,公司不再享有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原因,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披露《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时,认为截至2021年9月30日因公司不再持有智捷天然气股权,该股权转让已完成,认定终止确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2022年3月公司通过工商调档,查询到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分立,由派生成立的成都易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易润)承继原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分立前的其他应收款-绵阳仁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元。根据协议条款及法律权利义务,公司无须返还1300万股权转让款。

  2010年公司与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仍然有效,但仁智实业股权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被司法冻结,暂时无法过户。待仁智实业股权解除冻结完成后,可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截止2021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就是否需要支付剩余股权转让尾款200万尚未与成都易润达成一致意见,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终止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报告期公司尚未终止确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并于年报披露前,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予以了修正说明。公司将对前期已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进行更正。

  五、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信息:

  1、 “一、主要财务数据”之“(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更正如下:

  更正前:

  

  更正后:

  

  2、 “一、主要财务数据”之“(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更正如下:

  更正前:

  

  更正后:

  

  3、“三、其他重要事项”之“第(二)项智捷天然气股权转让事宜”,更正如下:

  更正前: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智实业”)于2001年11月对外投资了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捷天然气”),仁智实业出资人民币3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35.00%。由于2005年相关合作方变化,严重影响智捷天然气的正常经营。2007年,公司董事会决议将持有的智捷天然气35.00%的股权作价1,500万元转让给彭州市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彭州天然气”),并与彭州天然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彭州天然气公司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间向公司支付了1,300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因智捷天然气其他股东不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前述股权转让的审批及工商变更手续一直未能完成。

  2011年9月22日,智捷天然气被成都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具体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被吊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9)。鉴于智捷天然气的股权转让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即办理工商变更),股权转让价款仍有余款尚未支付,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

  2021年9月24日,经公司与彭州天然气多次沟通协调,由于智捷天然气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客观上各方无法按照约定办理智捷天然气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公司同意彭州天然气无须支付余款,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由彭州天然气享有。

  2021年9月29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所持智捷天然气35%的股权已事实上转让给彭州天然气,公司不再享有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终止确认智捷天然气长期股权投资,不再持有智捷天然气股权,该股权转让已完成。

  更正后: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绵阳市仁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智实业”)于2001年11月对外投资了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捷天然气”),仁智实业出资人民币3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35.00%。由于2005年相关合作方变化,严重影响智捷天然气的正常经营。2007年,公司董事会决议将持有的智捷天然气35.00%的股权作价1,500万元转让给彭州市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彭州天然气”),并与彭州天然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彭州天然气公司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期间向公司支付了1,300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因智捷天然气其他股东不同意此次股权转让,前述股权转让的审批及工商变更手续一直未能完成。

  2011年9月22日,智捷天然气被成都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具体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13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被吊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09)。鉴于智捷天然气的股权转让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即办理工商变更),股权转让价款仍有余款尚未支付,该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

  2021年9月24日,经公司与彭州天然气多次沟通协调,由于智捷天然气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客观上各方无法按照约定办理智捷天然气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公司同意彭州天然气无须支付余款,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由彭州天然气享有。

  2021年9月29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所持智捷天然气35%的股权已事实上转让给彭州天然气,公司不再享有智捷天然气35%股权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原因,公司在2021年12月30日披露《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时,认为截至2021年9月30日因公司不再持有智捷天然气股权,该股权转让已完成,认定终止确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2022年3月公司通过工商调档,查询到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分立,由派生成立的成都易润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易润)承继原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分立前的其他应收款-绵阳仁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元。根据协议条款及法律权利义务,公司无须返还1300万股权转让款。

  2010年公司与彭州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仍然有效,但仁智实业股权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的票据纠纷案件被司法冻结,暂时无法过户。待仁智实业股权解除冻结完成后,可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截止2021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就是否需要支付剩余股权转让尾款200万尚未与成都易润达成一致意见,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终止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报告期公司尚未终止确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并于年报披露前,在《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予以了修正说明。公司将对前期已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进行更正。

  4、“四、季度财务报表”之“(一)财务报表”之“1、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中部分财务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更正后:

  

  5、“四、季度财务报表”之“(一)财务报表”之“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其中部分财务数据更正如下:

  更正前:

  

  更正后:

  

  六、 由于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占用均为2020年发生,且2020年已偿还,公司将对2020年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补充更正。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7375号)中《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更正如下:

  更正前:

  

  更正后:

  

  七、 针对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结合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评价,公司对2020年及2021年内部控制的缺陷问题认定有误,需更正2020年及2021年的内部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相关表述。其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7376号)之报告正文新增“四、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段、更正“五、鉴证意见”、“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之(三)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更正如下:

  更正前:

  报告正文: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仁智股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规范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三)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更正后:

  报告正文新增“四、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本次鉴证业务中,我们注意到仁智股份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缺陷:如后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述,浙江仁智2020年度以大宗贸易形式对控股股东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财务资助,合计1.45亿,仁智股份对以上事项未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17亿,仁智股份对以上相关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收入、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五、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除“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仁智股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以大宗贸易形式对控股股东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财务资助,合计1.45亿,公司对以上事项未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17亿,公司对以上相关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收入、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0年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规范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三)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3.3.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3.3.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具体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以大宗贸易形式对控股股东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财务资助,合计1.45亿,公司对以上事项未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事项涉及账务调整影响营业收入60.37万,未使所属期间的利润总额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差错更正对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公司已经充分考虑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此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认定适用于营业收入潜在错报的认定标准,变动幅度-0.56%,故属于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

  3.3.1.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是□否

  具体情况:

  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17亿,公司对以上相关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②公司在复耕业务完工进度方面,仅根据中石化油服分公司对公司确认的工作量进度确认收入,虽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没有考虑总包方采气二厂对中石化油服分公司的验收标准是否一致;并且,公司根据交易习惯先施工后签合同,以及投标文件地址笔误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属于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

  八、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3343号)之“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三、(三)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更正如下:

  更正前: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规范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三)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更正后: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董事会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规范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三)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具体情况:

  2021年1-9月公司以大宗贸易形式对控股股东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财务资助,合计2.05亿,公司对以上事项未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事项涉及账务调整影响营业收入159.18万,未使所属期间的利润总额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差错更正对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公司已经充分考虑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此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认定适用于营业收入潜在错报的认定标准,变动幅度-1.25%,构成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是□否

  具体情况:

  2021年1-9月公司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11亿,公司对以上相关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以上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属于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

  (4)整改情况:

  针对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已及时组织整改,截至2021年9月29日,有关资金已全部归还,并于2021年11月19日收回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资金往来补偿款42.51万元,对于前述资金占用、违规财务资助、合同管理内控缺陷行为,公司已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改,未对公司造成损失及不利影响;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控运行程序,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合同管理等方面采取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整改措施,避免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6)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九、 《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2内部控制评价结论”“3.3.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更正如下:

  更正前:

  2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规范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3.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更正后:

  2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以大宗贸易形式对控股股东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财务资助,合计1.45亿,公司对以上事项未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17亿,公司对以上相关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收入、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0年公司对外财务资助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规范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3.3.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3.3.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3.3.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具体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以大宗贸易形式对控股股东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财务资助,合计1.45亿,公司对以上事项未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事项涉及账务调整影响营业收入60.37万,未使所属期间的利润总额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差错更正对2020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公司已经充分考虑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此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认定适用于营业收入潜在错报的认定标准,变动幅度-0.56%,故属于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

  3.3.1.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是□否

  具体情况: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17亿,公司对以上相关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在复耕业务完工进度方面,仅根据中石化油服分公司对公司确认的工作量进度确认收入,虽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没有考虑总包方采气二厂对中石化油服分公司的验收标准是否一致;并且,公司根据交易习惯先施工后签合同,以及投标文件地址笔误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以上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属于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

  十、 《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2内部控制评价结论”“3.3.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更正如下:

  更正前:

  2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规范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3.3.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更正后:

  2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董事会认为: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规范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防范经营风险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保护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不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

  3.3.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3.3.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具体情况:

  2021年1-9月公司以大宗贸易形式对控股股东多个贸易伙伴进行财务资助,合计2.05亿,公司对以上事项未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事项涉及账务调整影响营业收入159.18万,未使所属期间的利润总额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差错更正对2021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公司已经充分考虑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此次会计差错更正的认定适用于营业收入潜在错报的认定标准,变动幅度-1.25%,构成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3.3.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3.3.1.3.一般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是□否

  具体情况:

  2021年1-9月公司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11亿,公司对以上相关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以上事项对公司财务报告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属于内部控制的一般缺陷。

  整改情况:

  针对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已及时组织整改,截至2021年9月29日,有关资金已全部归还,并于2021年11月19日收回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资金往来补偿款42.51万元,对于前述资金占用、违规财务资助、合同管理内控缺陷行为,公司已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整改,未对公司造成损失及不利影响;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控运行程序,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合同管理等方面采取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整改措施,避免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3.3.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3.3.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1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2021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内容。公司就此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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